關乎太原市民日常出行 乘車人妨礙安全駕駛將受處罰

昨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本《條例》共分十章、七十七條,關乎每一位太原市民的日常出行,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

關乎太原市民日常出行 乘車人妨礙安全駕駛將受處罰

交通安全知識納入學校課程

《條例》強調了對青少年的道路安全常識教育,“學校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納入法制教育課程。”另外,校車、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重型載貨汽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轉向提示裝置,並接入相關動態監控系統。

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後方可上路

《條例》第三章中,對車輛和駕駛人作出明確規定。“機動車和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依法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燃油車以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拼裝、加裝、改裝的帶有動力裝置的二輪、三輪車;帶有動力裝置直立駕駛的單輪、二輪平衡車等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此外,“不得擅自在車輛上加裝、使用不合格的排氣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陽篷以及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禁止替代他人記分或者組織、介紹替代他人記分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非法牟取利益。”

乘車人不能妨礙安全駕駛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引起了全國廣泛關注。制定《條例》時,市人大法制委認真研究,增加了乘車人義務並設立了法律責任。

乘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有:“不得妨礙駕駛人安全行駛”“不得向車外拋撒、投擲物品”“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在機動車道上停車時,不得從車輛左側上、下車”“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違反《條例》規定,乘車人在車輛行駛中有妨礙駕駛人安全行駛且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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