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罪名简析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构成要件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公共秩序。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罪界认定
罪与非罪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如果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可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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