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的风险提示书 有多少人认真看过?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众所周知中国股市的入市规则,个人散户需要通过第三方的证券公司开户,并通过下载该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来完成股市出入金与股票交易的操作。开户的时候需要签订一份金融风险提示书,提示用户如遇到提示书中所列的原因引起的损失需要自行承担。随着社会发展炒股的人越来越多,希望通过下面将的一个案例(出于隐私,故省去详细名字),让大家学会一点知识。

股市的风险提示书 有多少人认真看过?

2008年5月13日9时24分原告韩某通过被告上海某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软件以11.40元委托卖出西藏药业股票926手。9时25分集合竞价结束,西藏药业股票以11.19元开盘,因担心卖出成交后无法买回,就通过被告的网上交易系统软件发出了撤单委托,经查询,系统显示撤单委托已发。为慎重起见,原告在9时30分以前反复撤单4-5次,每次均被被告的网上交易系统软件弹出的对话框所确认。但没想到,原告委托卖出的926手西藏药业股票于当日9时32分全部成交,西藏药业当日以11.47元的涨停价收盘,次日西藏药业股价摸高12.20元,并在该价位有大量成交。13日当晚原告再次查询被告收盘后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得到的当天交易情况反馈,并没有关于被告申报该笔撤单的记录5月14日,原告就与被告方交涉,被告的总经理助理周某先是承认9时25分以后的撤单委托未申报系被告过错可以赔偿,但后来被告的总经理李某出面,指出被告已将原告的撤单委托进行了申报,但因该委托时间系在9时24分40秒,为无效委托,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凭借其电脑技术清除原告在9时25分以后的委托,以促成交易获取佣金系侵权行为。即便如被告所称原告的撤单委托是在9时24分40秒所发系无效委托,被告却未将上交所回报的出错代码及时告知原告,而是在撤单委托查询栏显示撤单已发的信息,客观上误导了原告,剥夺了原告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卖出委托的机会,故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4080元。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券交易开户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查询反馈函及当事人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原告在被告处开户时所签订的风险提示书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被告作为代理人应当忠实执行原告的交易指令,原告作为证券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证券交易规则并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凭借其电脑技术清除原告在9时25分以后的多次撤单委托,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相反,根据被告提供的对账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查询反馈函,原告在5月13日9时25分以后并无任何对西藏药业股票的撤单委托,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被告曾调整过撤单界面的主张,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将上交所回报的出错代码及时告知原告,而是在撤单委托查询栏显示撤单已发的信息,客观上误导了原告,剥夺了其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卖出委托的权利,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被告处开户时所签订的风险提示书第四条,原告自愿承担因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可能存在的缺陷致原告损失的风险

根据原告在被告处开户时所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原告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通过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原告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原告参考。可见,即便如原告所称被告在信息告知上存在懈怠,也不应当由被告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其清楚上交所关于9时20分至25分撤单无效的规则,原告在25分以后多次撤单,以确保撤单成功,则在原告已明知其之前的撤单无效的情况下,无论该信息是否反馈都不会影响原告的判断和操作。因为,如果都如原告所述,其在9时25分以后多次撤单,那么之后的撤单是有效的,而前一信息反馈并非必要,故本院认定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其未能撤单的根源在于其未在9时25分后再撤单。原告所称被告未将撤单委托无效信息及时告知原告,误导原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6元由原告负担。

股市的风险提示书 有多少人认真看过?

风险提示书第五条

随着社会发展炒股的人越来越多,但开户签订的那份风险提示书又有多少人认真去看过的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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