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飲酒死亡 同飲人需擔責

3年前,李先生在與人慶祝元旦時飲酒後死亡,同桌人被判決承擔死者的賠償責任。今日(27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召開共同飲酒致人身損害民事案件情況通報會。會上,法院作出風險提示,一旦酒桌有人傷亡,不能免除同飲人的侵權責任。

北京三中院:飲酒死亡 同飲人需擔責

三中院召開發佈會做風險提示。新京報記者 劉洋攝

三中院民四庭庭長宋毅介紹,共同飲酒致人身損害民事案件主要是指,在共同飲酒場合,一名或多名飲酒者因飲酒過量導致死亡、傷殘等人身損害後果,該名飲酒者或其近親屬起訴要求其他同飲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此類案件數量不多,但影響較大。

據介紹,2015年12月31日晚上,一飯店廚師長柴某和其他廚師同事共20人,一同慶祝元旦。其間,廚師李先生飲酒過量後死亡。後李先生家屬將柴某等同桌人起訴索賠,要求按照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的70%承擔賠償責任。在審理中,法院發現界定責任中,有很多酒局的細節難以確定,同飲者之間注意義務的內容和範圍、侵權比例存在較大爭議。

法院認為,在此類侵權案件中,考量的司法因素為共同飲酒人彼此之間應負有注意義務,違反注意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飲酒者自身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同飲人一般承擔次要責任。因此,上述案件中,19人被判決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同賠償李先生家屬近15萬元。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2016年5月8日晚,孫某和其他4人喝酒時產生爭執並拼酒,孫某醉酒後多臟器衰竭。雖然事發同桌有人沒有喝酒,但4人均被判不同比例地承擔孫某損失。

北京三中院表示,共桌人要對其他同飲人及時關注,採取必要的措施。一旦出現問題,要進行幫助、救助或將飲酒者交由成年家屬進行照顧,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

新京報記者 劉洋

編輯 潘佳錕 實習生 陳曉蓓 校對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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