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熊孩子”犯罪那些不得不说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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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应温馨祥和的年末岁初,我们被一条“湖南12岁少年弑母案”纷纷刷屏,事件开始于抽烟引发的争吵,12岁男孩因抽烟被母亲打后,不满母亲管教太严,心生怨恨而愤然持刀行凶,一时间全民震惊、舆论哗然……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近年来似乎逐渐呈现出初始年龄低龄化的趋势,这样的趋势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亟待引起关注和重视。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也是我们必须了解掌握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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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小课堂

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2、不适用死刑原则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犯罪的时候”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3、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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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有关情况表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努力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同时,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治了一大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尽力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关爱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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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保护未成年人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教育、挽救、从宽”的方针,对其犯罪记录施予封存的措施,但这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就不受法律约束,只要犯了罪,就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教,管制教育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地落实,真正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向其灌输正确的价值理念,促使其从小养成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白哪些行为是错误的,哪些底线不能碰触,才能避免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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