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初,性本善?還是惡?

人之初,性本善?還是惡?

上次提到的那件因購房資格有問題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已經順利辦結。

在未開庭前,我檢索了很多北京法院、上海法院、成都法院的相關案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來支撐我的訴訟請求,想象著開庭時與對方在舉證、質證、辯論階段如何激戰。也許是由於準備充分,誰曾想對方直接同意調解了。雖說沒有在庭審辯論中大快朵頤,但是快速、高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權益是我一直以來的追求。想到這裡,甚感欣慰。


這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之所以能那麼快調解成功,庭審後總結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2016年7月26日,當時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及成都市房管局等部門並未規定成都市房屋(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限購。直至2017年3月2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才對成都市二手房進行限購(具體詳見:成辦發【2017】10號);

二、自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月起,買方一直將案涉房屋每月房貸通過支付寶轉賬轉給賣方;

三、自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第三日,賣方已將案涉房屋交付給買方佔有、使用;

四、買方接收房屋後,立即對案涉房屋進行裝修,後入住,目前已入住近2年半,且裝修款投入10+萬;

五、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日,買方已支付部分首付款,目前尾款已準備齊全,買方具備支付案涉房屋全款的能力。

綜合以上幾點,法官才足以在高度蓋然性的範圍內有理由確信—買賣雙方在達成買賣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時確實不存在限購情形,結合買方已支付前期購房首付款+備齊後續購房尾款,且賣方同意繼續過戶的情形下(庭審中,賣方說自己生了一對雙胞胎兒子。由於房價猛漲,快速過戶後,賣方才有名額為自己的兒子再買一套房),出具調解書。


最近還有一起案件,案由是撫養費糾紛。大致案情是這樣的:小玲(化名,1983年出生,女)今年30+歲,是一位精神病二級患者,一直由其母親陳阿姨(化名)撫養。

由於事先電話裡溝通過案情,我已將起訴材料準備好,第一次與陳阿姨面談時,陳阿姨並沒有帶著小玲。詢問得知,小玲已經病發,嚴重到必須住院治療。陳阿姨給我看了小玲的照片,照片中的小玲皮膚白皙、個子高挑、珠圓玉潤,儼然一個大美女。如果不是事先得知,真看不出小玲是一位精神病患者。陳阿姨說:“段律師,你快救救我吧!我快活不下去了,女兒得了精神病,她爸爸也不管。現在躲起來了。”

我耐心安慰了陳阿姨,並詳細告知陳阿姨小玲爸爸有義務共同撫養小玲,支付相應的生活費及醫療費。最後請陳阿姨在起訴狀及詢問筆錄上簽字,當天把起訴材料送至法院(因為小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陳阿姨作為小玲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為起訴主張撫養費)。

陳阿姨告訴我,小玲並不是一出生就患上精神病,而是18歲那年才患上精神病,而且她爸爸在小玲得精神病後,就選擇了離婚,協議離婚時小玲爸爸把小玲給了陳阿姨。離婚後,小玲爸爸又再婚,生育了其他子女,只是天不遂人願,小玲爸爸第二任妻子得病去世了。小玲爸爸最近得知陳阿姨在成都要拆遷了,就趕緊復婚了。不過,後面實在受不了照顧生病的小玲,又選擇了協議離婚。

唉,人性啊!人之初,性本善?還是惡?

這裡不好去評價什麼。因為同為父母,小玲的媽媽對小玲選擇不離不棄,即使小玲發病時對陳阿姨又打又咬,即使小玲在家裡到處拉屎拉尿。然而小玲的爸爸在小玲患上精神病後,兩次選擇離婚、兩次選擇放棄撫養權,並且一直逃避、拒絕支付撫養費。後面小玲爸爸選擇復婚,也是因為小玲媽媽的老房子要拆遷了,而並非小玲爸爸真心在乎小玲的生死。

目前這件案子已快速幫陳阿姨辦好,電話裡陳阿姨多次感謝我。我幫陳阿姨及小玲爭取到撫養費及醫療費,但不知小玲爸爸後續會不會及時按月支付。希望小玲的病情好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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