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珠山法院审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出庭应诉行政案

全省首例:珠山法院审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出庭应诉行政案

景德镇法院网讯 “我们的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被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12月14日下午,在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行政诉讼原告景德镇某轿车驳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庭上表示。该案的被告之一是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该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沈水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首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到基层人民法院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下午2点30分,珠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景德镇某轿车驳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金某民撤销行政行为一案。

2016年2月,在原告处工作的金某民因在河南省郑州市卸载轿车时从挂车上摔下受伤,医院诊断为左侧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经申请被告景德镇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原告不服,遂于2017年5月向被告景德镇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工伤认定。原告认为,该复议所认定受伤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第三人金某民已退休,其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向金某民计发报酬,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应予以撤销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于2018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珠山区法院依据相对集中管辖规定审理此案。

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现场严肃庄重、程序规范,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坚持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围绕争议焦点充分保障原、被告之间的平等对话。

被告景德镇市政府认为,第三人金某民出生于1960年,至今未退休;其从2015年起在原告处工作,虽然其工作时间及报酬金额不固定,但其在原告的管理下作为驾驶员进行运输汽车工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其次,出院记录证明金某民受伤事发当天是在途运输工作期间。被告方所做工伤认定与行政复议决定,均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法治是党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最好方式,是改善营商环境、保障民生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加强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历来非常重视。”沈水生运用法治思维进行辩论时说,本案形式上是行政诉讼,实质是原告对劳动法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企业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告方所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请法庭予以支持。

据了解,2017年7月1日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以来,珠山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43件,同比增长近12倍。通过增设“出庭负责人”席位、设置行政机关负责人评价指标、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措施,倒逼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市委、市政府也大力支持法院工作,发文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这次市委常委、副市长出庭应诉,也是为了以身作则,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前,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达95%,同比增长85%,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逐渐由“不愿出庭、出庭不出声、出声不出力”向“出庭、出声、出力”转变。

全国人大代表余梅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部分行政执法单位、部门以及各县(市、区)相关负责人等30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同时,庭审采取网络同步公开直播,共有1.2万多人次选择在线点击观看。珠山区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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