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養”不是一頭都不能養

焦宏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我國畜禽養殖汙染治理受到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各地按照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科學劃定了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制定了清理整治方案,一大批不符合規定的畜禽養殖場(戶)被清理關閉,廣大畜禽養殖戶的環保意識和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能力明顯增強。但是,近日有媒體報道,廣東一些地方在推行畜禽養殖禁養、限養過程中,將禁養區裡的所有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全部清理,甚至達到一頭都不能養的地步,即使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環保達標的養殖戶也難倖免,讓養殖戶們心存疑惑,無所適從。

實際上,由環保部、農業部(現農業農村部)制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將“禁養區”明確定義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因此,禁養區並非禁止一切畜禽養殖活動,而是針對達到省市級人民政府設定養殖規模以上的養殖場而言的。《全國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十二五”規劃》指出,規模化畜禽養殖單元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畜禽養殖專業戶。以生豬為例,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規模為出欄量≥500頭,專業戶養殖規模為50頭≤出欄量<500頭。由此可知,禁養區內養豬規模為年出欄量50頭以下的養殖戶,並不在清理範圍內。相關部門首先要明確“禁養”基本概念,對法規瞭然於胸,而不是拿環保來嚇人,以治汙的名義將大小養殖戶一掃而光,讓“禁養”成了“不養”。如此,既違反了國家規定,又斷了養殖戶的生計,更傷了養殖戶的心。

之所以出現不分青紅皂白一概不讓養的情況,也與這些年來社會對畜禽養殖的片面認知有關。近年來,人們一提到畜禽養殖,就把它和汙染聯繫在一起,養殖和汙染似乎已經劃上了等號。尤其在東南沿海發達地區,養殖場(戶)已沒有多少生存的空間,甚至連年出欄50頭以下的養殖戶也如過街老鼠,人人不待見。在規模場南豬北移愈演愈烈的情況下,小養殖戶成了被禁養的主要對象。實際上種養結合的小養殖戶,對畜禽廢棄物利用是非常充分的,它和通常意義向環境排放汙染物有本質區別。小養殖戶產生的畜禽糞汙,一般情況下通過種養生態循環系統,被用到自家田地裡去了,不會增加環境汙染負荷,反而能夠給土地和莊稼提供養分,促進種植業綠色高品質發展。

新環保法一個核心目的是促進優化發展,服務產業發展,支持綠色循環發展。當前,我國畜禽養殖生產佈局與農村環境保護,還存在統籌協調不夠的問題,有的地方為追求畜禽養殖量,盲目建設畜禽養殖場(區),導致局部地區環境不斷惡化,而有的地方為實現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隨意限制、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區),又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在限養、禁養過程中,要明確基本概念,認識到畜禽養殖領域的糞便、廢水、沼液等不是汙染物,而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要將這些放錯地方的資源合理利用起來,幫養殖戶把糞便管好、轉化好、利用好,讓畜禽糞便的收集、轉化和利用體現出明顯的經濟效益,對達到環保標準的養殖戶給與支持,對不達標的堅決清理關閉。

對於畜禽養殖戶來說,要深刻認識養殖廢棄物處理的重要性,一定不要觸碰法律紅線,明明知道沒有經過環評還在建場,明明知道環保設施不全還在那養殖,明明知道未經處理還在那直接排放,這些都是堅決不允許的。

對於相關部門來說,在制定和推行禁養區、限養區時要準確把握政策法規,不能囫圇吞棗,不顧產業發展特點和養殖戶的利益,一限了之,一禁了之。地方各級政府作為實施主體,要認真學習政策,熟練掌握政策,吃透規章制度,根據養殖規模和汙染防治需要,建立相應的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收集轉化利用體系,實現可持續發展。不要以治汙的名義,簡單地在限養、禁養以及不讓養之間和畜禽養殖業逗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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