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養”整治的養殖場就沒有拆遷補償嗎?

為了保障生態環境,國家相繼在水資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民集中居住區等區域劃定禁養範圍,在這些範圍之內的養殖場都會被清理、搬遷、拆除。有些養殖戶擔心這種被“禁養”整治的養殖場沒有拆遷補償,到底是不是這樣,下面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為您詳細講解。

一、瞭解“禁養區”的定義和範圍,避免合法養殖場被“禁養”

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被“禁養”整治的養殖場就沒有拆遷補償嗎?

2016年11月24 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出臺,該《“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指出“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劃定禁止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區域……2017年底前,各地區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至此,依據該《“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開展治理養殖場行動的浪潮席捲全國。

瞭解這些,我們也就明白了禁養區的劃定範圍,認清了禁養不是所有的養殖場都一刀切地劃入禁養區。

二、注意整治“禁養區”常用手段,養殖戶要積極主動應對

養殖場動輒成百上千平,如果按照正常建築來拆除,其賠償費不少。

但是如果拆遷方換個方式,以“拆違”、“環保關停”等名義進行拆除的話,那麼拆遷補償就可以為零補償或低價補償。這樣拆遷方省了錢,而養殖戶就虧得多了。我們來看看禁養的一些常用手段。

第一、以違建之名拆除養殖場。

拆遷方會以養殖場未辦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由,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將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其《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因此,以違建之名只是不給或者少給拆遷補償的一個“幌子”。

被“禁養”整治的養殖場就沒有拆遷補償嗎?

第二、以環保為名關停養殖場。

“以環保為名行禁養之實”,這是拆遷方的慣用手段,以汙染環境、未經過環評、相關汙染防治設施未經過驗收等為由,去禁止該養殖場的發展,但以環保之名也要依法進行,並且,《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

以環保為名,這些“政策性”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實則為降低整治禁養區成本的有效工具。

第三、以非法佔地為名責令限期拆除養殖場。

法律明確規定不可在基本農田上進行建房、取土等行為,由於建養殖場會破壞基本農田的種植條件,所以不被允許。

但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規劃、有條件的可以用於養殖場的建設和經營。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向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方無權責令限期拆除。

在實踐中,相關行政機關經常採用“養殖場非法佔地”等辦法逼迫養殖戶拆除,此時,養殖戶一定要分辨,養殖場是否建設在基本農田上。

三、被“禁養”整治的養殖場就沒有拆遷補償嗎?

不是的!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從以上法條可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導致養殖場停養、搬遷、拆除等都有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

被“禁養”整治的養殖場就沒有拆遷補償嗎?

大家不要因為“禁養”就認為沒有拆遷補償,或拆遷方就可以隨便壓低拆遷補償。但是,一定要謹防拆遷方以“拆違”、“環保關停”等名義進行“禁養”拆除,達到少給補償或不補償的目的。一旦補償不合理,建議您最好聯繫專業拆遷律師,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