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養」,是否有拆遷補償?

對於廣大養殖戶而言,今年是養殖場經營非常艱難的一年,因為各地掀起了“禁養”的大規模行動。

廣東、廣西、海南、雲南和江蘇等多地區陸續公佈最新的禁養區範圍,上萬家養殖場被列入整治範圍。

遇上“禁養”,是否有拆遷補償?該咋算?

此外,在“禁養”行動中,部分養殖場還面臨這樣困境:當地徵收方首先認定養殖場是違建,接著要求無條件拆除,而不給予拆遷補償或壓低拆遷補償。此時養殖戶該咋辦?

今天為大家講講養殖場拆遷補償這些門道。

“禁養”,是否有拆遷補償?

瞭解“禁養區”的定義和範圍,

避免合法養殖場被“禁養”

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區域內建設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這是以法律的形勢明確規定了禁養區域的範圍。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十一條以法規的形式再次明確禁養區域的範圍。

2016年10月28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和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技術指南》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禁養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該《指南》對上述法律法規中的“禁養區域”的“劃定範圍”作出進一步釋名及詳解。

2016年11月24 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出臺,該《“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指出“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劃定禁止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區域……

2017年底前,各地區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至此,依據該《“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開展治理養殖場行動的浪潮席捲全國。

瞭解這些,我們也就明白了養殖場的劃定範圍。認清了禁養不是所有的養殖場都一刀切地劃入禁養區。

“禁養”,是否有拆遷補償?

注意整治“禁養區”常用手段,

養殖戶要積極主動應對

養殖場動輒數百上千平,如果按照正常建築來拆除,其賠償費不少。

但是如果徵收方換個方式,以“拆違”、“環保關停”等名義進行拆除的話,那麼拆遷補償就可以為零補償或低價補償。這樣徵收方省了錢,而養殖戶就虧得多了。我們來看看禁養的一些常用手段。

  第一、以違建之名拆除養殖場。

拆遷方會以養殖場未辦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由,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將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其《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因此,以違建之名只是不給或者少給拆遷補償的一個“幌子”。

第二、以環保為名關停養殖場。

“以環保為名行禁養之實”,這是拆遷方的慣用手段,以汙染環境、未經過環評、相關汙染防治設施未經過驗收等為由,去禁止該養殖場的發展,但以環保之名也要依法進行,並且,《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為環境整治,經濟開發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養殖業的發展”。

以環保為名,這些“政策性”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實則為降低整治禁養區成本的有效工具。

  第三、以非法佔地為名責令限期拆除養殖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規劃、有條件的可以用於養殖場的建設和經營。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向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方無權責令限期拆除。

但是在實踐中,相關行政機關經常對劃為禁養區避而不談,採用非法佔地等迂迴的辦法逼迫養殖戶拆除。

“禁養”,是否有拆遷補償?

“禁養”,是否有拆遷補償?

被“禁養”整治的養殖場就沒有拆遷補償嗎?

不是的!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從以上法條可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導致養殖場停養、搬遷、拆除等都有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

大家不要因為“禁養”就認為沒有拆遷補償,或徵收方就可以隨便壓低拆遷補償。這是錯誤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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