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方案的選擇,需要看品牌嗎?

我們買手機,要看品牌;買車,要看品牌;買衣服,要看品牌,買很多東西,都會下意識的首先參考品牌,其實,這已經形成了一種固態的,習慣性思維。這就導致消費者在選擇保險方案時,也首先把品牌因素放在首位。那麼買保險產品,究竟是否需要看品牌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在2015年6月,徐某投保了平安人壽的平安福終身壽險,附加重大疾病疾提前給付,保額43萬元。 2017年3月,徐某出現胸悶住院治療,經過冠狀動脈造影術後,被診斷為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 2017年3月27日,徐某接受手術治療,手術內容為行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經皮冠狀動脈支架術(共4個支架)。出院時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 4月份,被保險人帶藥出院,向平安人壽發出理賠申請。 同年5月,平安人壽以不屬於重大疾病及相關輕症疾病責任範圍為由拒賠,雙方遂形成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二審,一審結果原告徐某敗訴,二審維持原判!

我們通俗的理解一遍整個案件:徐某購買了平安人壽平安福終身壽附加重疾提前給付——平安福合同條款裡並沒有把冠狀動脈介入手術(支架手術)寫進保險責任條款中——被保險人徐某因冠心病做了4枚心臟支架——徐某索賠被拒,才導致這起理賠糾紛。其實法院的判決沒有任何問題,因為除了保監會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投放的重大疾病保險所保重疾必須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外,對其餘責任並沒有任何約束。因此,平安人壽制定的條款並不違法,換而言之,沒有誰規定健康保險合同中必須保心臟支架。既然徐某簽訂了合同,就表示合同是被他認可的,因此理賠必須按照合同條款進行。

其實平安人壽的重大疾病保險(比較典型的是平安福系列),其保險責任中一貫沒有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這一項。冠狀動脈介入手術已經廣泛應用於臨床,是用於治療心血管疾病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因為它創傷小,副作用小,費用也相對較低。但就是這樣一種發生率很高的責任,平安福條款中卻沒有包含。有人可能問,這在保險行業是不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呢?可真不一定。舉個例子,華夏人壽、復星聯合健康人壽、同方全球人壽等,這些保險公司的目前在售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中,都把冠狀動脈介入收入列入了輕症責任中。請看下圖:

保險方案的選擇,需要看品牌嗎?

保險方案的選擇,需要看品牌嗎?




保險方案的選擇,需要看品牌嗎?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引入小編對於選擇保險方案是不是要看品牌這個話題的第一個觀點:買保險是為了當自己發生風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按照自己所買保險的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從而轉移風險。鑑於任何保險公司都不會在保險合同責任範圍以外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因此,我們選擇保險方案的時候,不應該看保險公司的品牌,而是應該看保險產品本身!

有的朋友認為,所謂的大保險公司實力更強,不會倒閉,而小保險公司可能會倒閉。其實這完全是一種不專業的觀點。

首先,保險公司從申請建立到從保監會拿到經營許可,是需要經過重重關卡,不僅要有至少2億實繳貨幣資本的註冊資金,還要足額繳納保證金、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提取公積金等,這些都是保監會應對償付風險的手段。那些看上去名不轉經傳的小保險公司,每個背後都有實力強勁的股東。

保險方案的選擇,需要看品牌嗎?

其次,《保險法》第89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是保險公司可以申請破產保護,關於破產,《保險法》第92條是這樣說的: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說了這麼多,小編其實是想表達第二個觀點:經營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允許解散,也就是說,不可能出現你買的保險合同,其承保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解散了,你找不到了,沒有這個公司了。即便保險公司經營不下去了,也可以申請破產保護,你的保單會被保監會指定保險公司接管,不會影響保護合同的法律效力!

關於選擇保險方案,要不要看品牌,小編最後一個觀點是:保險公司的品牌來源於你對他的認知,你的認知都只限於該保險公司的各種手段的媒體宣傳。你知道每年鉅額的廣告成本費用都來自於哪裡嗎?答案是來自於保險公司每筆保費收入的附加保費中,保費是誰支付的,當然是你啦!換句話說,起碼在以現在的保險市場來看,一般你認為的大公司其保險產品往往會很貴,但產品不見得有多優秀。舉個例子:國壽福至尊版(不附加意外責任),30歲男性,購買30萬保額,選擇20年繳費,保費為8507;而以同樣的選擇方式,復星聯合健康的康樂一生B款,保費僅為6193元;令人詫異的是,前者不僅保費高,並且輕症只賠付一次,而後者雖然保費低,但輕症可賠付3次!知道真相後的你,還願意做這個冤大頭嗎?

小編結語:消費者選擇保險方案,切不可看所謂的品牌,這個你認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消費理念,唯獨在選擇保險方案的時候行不通!在選擇保險方案之前,先問清自己的保險需求,關注的風險點,再找一位專業的保險經紀人諮詢,才是選擇保險產品的正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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