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警法小报|男子穿着“逍遥法外”卫衣被民警例行核查 发现果然是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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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北京 晴

最低气温-4℃ 最高气温6℃ 空气质量轻度污染

今天限行车号:0号&5号

早7点至晚8点,限行机动车(含临时号牌)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行驶。

为了您和您的钱包考虑,小编建议如果今天限行的话还是乘坐公共交通吧~也是别有一番风味呢~

12.20警法小报|男子穿着“逍遥法外”卫衣被民警例行核查 发现果然是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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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垃圾桶里发现两炮弹,特警:不会发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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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晚上8点50分左右,一名环卫工人在柳州市雅儒路287号附近的路边垃圾桶里发现了两枚形似炸弹之物。

据市民刘先生介绍,环卫工人发现这两个东西时,他正好拿垃圾过来丢。当环卫工人从垃圾桶里提出一个黑色袋子时,还疑惑道袋子怎么会这么重,打开一看,不仅是环卫工人,就连刘先生也被吓了一跳。

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拉起了警戒线,疏散周边群众。经初步排查发现,两枚炮弹外形一致,保存完好,外表有“82迫击炮”、“练”等字样,疑为训练用的迫击炮弹。

为了安全考虑,派出所立刻通知了特警前来进行专业处理,目前两枚炮弹已得到安全处置。经特警排查,两枚炮弹的身份得到最终确认。“确实是一枚训练炮弹,不具有威慑力。”特警支队3大队民警林旅干介绍,炮弹为1982式的国产迫击炮训练炮弹,主要用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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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穿着“逍遥法外”卫衣被民警例行核查 发现果然是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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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下午,义乌铁路民警在义乌火车站广场巡逻时,发现一名年轻男子格外吸引眼球,该男子身穿一件黑色卫衣,胸前印着“逍遥法外”四个大字。于是民警上前要求他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过比对核查,民警发现该男子系网上在逃人员。

遂将其传唤作进一步调查,经核实,该男子叫刘一(化名),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

在民警的讯问下,刘一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过刘一称并不知道自己会被列为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人员,今天是到火车站送朋友坐车的,穿着“逍遥法外”的衣服纯属感觉有个性,没想到被逮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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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公安局民、协警踊跃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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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武穴市公安局巡特警、交警、刑警和派出所民警30余人自愿踊跃参加了无偿献血活动,当日累计献血9000毫升,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公安民警对人民群众无私奉献的赤诚之心和挚爱之情。

值得一提的是,巡特警大队民警林勇已经连续三年到采血点献血,当天献了300毫升血。他开心地说:“通过参与义务献血,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拯救生命尽一份薄力、奉献一点爱心,感到是一件十分光荣而又神圣的好事。”

【案例回放】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 家属索赔车主20万且一分不能少

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刘先生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

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真的不知道是什么理由,难道车主有责任保证偷车人的人身安全?即使最后法院协调赔偿5万,我觉得也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要追问的是,车主为什么要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

从法理上说,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如果判断车主负有侵权责任,那就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

现在,小偷触电死亡,似乎是存在严重的后果。但是,第一,车主刘先生存在侵权行为吗?车主乱停车,私自充电确实违反小区的制度,但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小偷如果不去偷电瓶车,怎么可能触电?难道小偷偷盗是其合法的权利?

这里的最大问题是,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去偷车,就不可能触电,其他车主也在乱停车充电,他们为什么没有负责,就是因为小偷没有去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关系,我说连老天爷也应该担责——如果不是老天爷下雨,电动车也许就不会漏电,小偷就不会被电死了。

笔者坚持认为,刘先生对于小偷之死不构成侵权,即使刘先生有过错,与小偷之死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让刘先生赔偿5万元,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也是践行了近年来社会流行的“谁穷谁有理,谁弱谁受助”伦理,把同情弱者的人类情感用到了极致,甚至催生了“死人就有理”和“一死就赔偿”的情况,在法理上误读了所谓“因果关系”。

以全国闻名的郑州“电梯劝烟致死案”为例,死者段某某的家属认为,如果杨某没有劝阻段某某吸烟,两人就不会发生口角,段某某就不会发病死亡,因此杨某劝阻和段某某死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可这种理解,判令杨某赔偿段某某损失。好在二审法院比较清楚地解释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含义——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近法院也有一起类似判案:刘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正常行驶时,被一辆摩托车追尾,追尾司机曾某系醉酒、无证驾驶,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刘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一年三个月。广州中院改判刘某无罪,理由是刘某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曾某从后面碰撞刘某驾驶的车辆致当场死亡,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刘某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起案件中,虽然刘某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灯光系不合格,其行为当然也属于违章驾驶,但上述违章行为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碰撞发生后,刘某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也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即使交警判断刘某有行政责任,也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武汉那起案件,小偷触电死亡不是刘先生乱停车的必然结果,而是小偷偷盗行为引发的意外,所以刘先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为小偷死亡可怜,就让刘先生掏赔偿,这种赔偿岂不变成了抚慰金或慰问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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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只能看到当下,眼光才能看到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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