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还要有知识产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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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涉楼盘商标侵权案件中,是否需要判决停止使用楼盘名称,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予以裁量。综合考量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故意、实际销售量、业主入住情况、拆除被控侵权标识的成本及影响等因素后,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使用楼盘名称。

【案件信息】

一审:苏州中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系第857806号、第845879号“釣魚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根据两商标权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授权,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侵权赔偿。

涉案两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6类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及第37类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类别上。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将其在苏州市相城区开发、销售的楼盘项目命名为“钓鱼台别墅”,并在公司网站及其售楼现场、楼盘的宣传楼书等处以“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等文字进行大量宣传;将其开发、销售的涉案楼盘第二期命名为与钓鱼台国宾馆内的楼宇“芳菲苑”一字之差的“芳菲院”,并在网站中使用“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等宣传语。钓鱼台美高梅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钓鱼台”作为楼盘名称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416万元。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认定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首先对其商品与涉案商标所涉服务之间是否类似进行判断。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将其开发、销售的楼盘项目命名为“钓鱼台别墅”,而涉案第857806号、第845879号“釣魚臺”两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6类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及第37类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两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故该楼盘的开发、销售与不动产的建筑、出租、管理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应认定两者构成商品与服务的类似。

房地产开发还要有知识产权意识!


本案中,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其网站及售楼现场、楼盘的宣传册等处以“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等文字广为宣传,其中“钓鱼台别墅”系其楼盘名称。因楼盘名称的使用对象为用于市场销售的商品房,该楼盘名称实际上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对于“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的使用均系为表明其开发的涉案房地产项目的来源,其实质上属于商标性的使用。上述使用方式中起标识作用的“钓鱼台”文字与涉案第857806号、第845879号注册商标“釣魚臺”文字相同,而钓鱼台国宾馆作为用于国事活动的接待场所,基于特殊的政治影响力和长期广泛的新闻报道,钓鱼台国宾馆及其“钓鱼台”品牌已在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本案中广泛宣传“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的同时,又将其开发、销售的涉案楼盘第二期命名为仅与钓鱼台国宾馆内的楼宇“芳菲苑”一字之差的“芳菲院”,并在网站中使用“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等宣传语,明显有借助钓鱼台国宾馆的声誉,诱导相关公众对其开发、销售的“钓鱼台别墅”楼盘与钓鱼台国宾馆及其“钓鱼台”品牌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产生联想和误认,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两者来源产生混淆,故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涉案两商标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将与涉案“釣魚臺”商标相近似的“钓鱼台”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钓鱼台美高梅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

首先,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从事开发与销售的“钓鱼台别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之间构成商品与服务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钓鱼台美高梅公司涉案第857806号、第845879号“釣魚臺”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分别是不动产管理、建筑等,与商品房销售相比,两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不动产管理、建筑等服务与商品房销售存在特定的联系,故应当认定本案存在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

其次,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其网站及售楼现场、楼盘的宣传书等处以“钓鱼台别墅”、“姑蘇釣魚臺”文字广为宣传,其中“钓鱼台别墅”系其楼盘名称,“别墅”为商品房,“姑苏”系苏州的另一称谓,故“钓鱼台”、“釣魚臺”文字起到了对不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商品房加以识别的作用。基于“钓鱼台国宾馆”特殊的政治影响力和长期广泛的新闻报道,钓鱼台国宾馆及其“钓鱼台”品牌已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法院认定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主观上借助钓鱼台国宾馆的声誉,诱导相关公众对其开发、销售的“钓鱼台别墅”楼盘与钓鱼台国宾馆及其“钓鱼台”品牌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产生联想和误认,引起相关公众对两者来源产生混淆的故意十分明显,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涉案“釣魚臺”注册商标权的侵害。综合考量“钓鱼台”文字的政治影响和较高声誉,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被控侵权楼盘的销售量、业主入住情况、拆除被控侵权标识的成本及影响,一审判决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857806号、第845879号“釣魚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涉案楼盘名称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中,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主张,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将其开发、销售的楼盘项目命名为“钓鱼台别墅”,并在公司网站及售楼现场、楼盘的宣传楼书等处以“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等文字进行大量宣传,构成对其“釣魚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钓鱼台”作为楼盘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争议,但对于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即其是否应当停止使用“钓鱼台”作为楼盘名称,审理法院却曾有过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前最高法院在“星河湾”案件中,未判令停止使用小区名称,故本案是否应当沿用该案的裁判思路,也判令被告无需停止使用楼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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