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招商慧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19-003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招商慧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是对双方合作意愿性的框架约定,后续具体合作事项仍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未来合作项目中的具体事宜将以双方商谈确定的协议为准。

2、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合作协议的履行存在受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合作协议签署概述

1、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康医药”)于2018年12月31日与深圳市招商慧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慧合”)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长远战略合作的原则,双方积极在市场上寻找长远的、互惠互利的投资机会,以“产业+资本”的模式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本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招商慧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冯红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ACT40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盐田国际创意港12栋2楼A5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作原则

1、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以“产业+资本”的模式全面开展本次战略合作。

2、双方同意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共同进行市场开拓及产业链整合,形成强强联合,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多层次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内容

合作双方整合彼此优势资源,一方面依托瑞康医药上市公司平台,充分发挥产业运营优势,另一方面依托招商慧合坚实的金融资源背景,充分发挥资本运营优势,以推动瑞康医药成为全国领先的医疗综合服务商,共同投资收购与瑞康医药可产生业务协同发展的优质标的项目。

1、共同投资

对于经合作双方认可、并经双方的有权决策机构决策通过的项目,双方将进行共同投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金额及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根据项目及各自内部审批决策情况另行协商。

2、项目管理

项目投资完成后,瑞康医药参与项目的运营管理,进行规范化的公司治理,并优先将招商慧合的资源对接到所投资的项目。对于项目,招商慧合有权派驻相关人员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与管理。双方参与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3、投资方向

双方未来投资方向涵盖医药流通、化学药与生物药生产研发、高端医疗器械生产研发、IVD器械及试剂、中医药、优秀医疗服务等医药细分领域。

4、退出渠道

项目投资完成后,经双方一致认可,瑞康医药优先选择合适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增发、直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将招商慧合对应所持有的股权收入上市公司,完成控股权收购。具体项目的退出安排,由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四、本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招商慧合是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资本”)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局资本是招商局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专门从事另类资产投资与管理的平台,是中国最早的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管理者。

公司与招商慧合基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长远战略合作的原则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就公司在医药产业链上下游整合与发展上达成合作意向,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加快实现公司医药大健康领域的发展战略。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上述协议属于协议双方合作意愿性的框架约定,后续具体合作事项仍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未来合作项目中的具体事宜将以双方商谈确定的协议为准,在后续相关工作进行前,不会对本公司当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直接影响。

2、公司将视具体合作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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