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中介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提起侵權之訴

因地產中介商業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地產中介商業賄賂等亂象治理研討會在中山大學召開

2018年12月5日,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在中山大學召開研討會,本次研討的主題是地產中介商業賄賂等亂象的危害及治理。

地產中介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提起侵權之訴

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首席研究員、社科院博士後、暨南大學教授梁玉霞,首席研究員、華盛頓大學博士後、深圳大學教授彭勃,高級研究員、經濟學博士韓世同,高級研究員黃遠華,高級研究員、暨南大學教授李莉,高級研究員、廣東省融資租賃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汪洪,研究員保典律師所主任竇雍崗、韓寧、副研究員鄭站場、中山大學博士生導師周翠英教授、研究會法律服務專家團秘書長黎力可、秘書戴尚民等出席本次研討會。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在房地產行業,活躍著大量的中介組織和從業人員,為地產資源、資金、信息等流通做出了很大貢獻,但近年來,社會各界對地產中介的評價持續走低,出現了大量糾紛,嚴重影響投資和消費環境,有的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引發刑事、民事、行政交叉的複雜糾紛。因此,重構房地產中介服務產業信用的考核與評價體系,迫在眉睫。

地產中介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提起侵權之訴

與會專家結合深圳某公司傅某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認為由於該案涉及到的多家地產中介涉嫌商業賄賂,應該追究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犯罪的責任,對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提起侵權之訴,要求付某、地產中介、購房人(如果確實與付某、中介等惡意串通)共同賠償損失。

韓寧20181205於廣州中山大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