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中介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提起侵权之诉

因地产中介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地产中介商业贿赂等乱象治理研讨会在中山大学召开

2018年12月5日,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在中山大学召开研讨会,本次研讨的主题是地产中介商业贿赂等乱象的危害及治理。

地产中介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提起侵权之诉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首席研究员、社科院博士后、暨南大学教授梁玉霞,首席研究员、华盛顿大学博士后、深圳大学教授彭勃,高级研究员、经济学博士韩世同,高级研究员黄远华,高级研究员、暨南大学教授李莉,高级研究员、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汪洪,研究员保典律师所主任窦雍岗、韩宁、副研究员郑站场、中山大学博士生导师周翠英教授、研究会法律服务专家团秘书长黎力可、秘书戴尚民等出席本次研讨会。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房地产行业,活跃着大量的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为地产资源、资金、信息等流通做出了很大贡献,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地产中介的评价持续走低,出现了大量纠纷,严重影响投资和消费环境,有的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刑事、民事、行政交叉的复杂纠纷。因此,重构房地产中介服务产业信用的考核与评价体系,迫在眉睫。

地产中介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提起侵权之诉

与会专家结合深圳某公司傅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认为由于该案涉及到的多家地产中介涉嫌商业贿赂,应该追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责任,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付某、地产中介、购房人(如果确实与付某、中介等恶意串通)共同赔偿损失。

韩宁20181205于广州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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