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增長速度逐步放緩,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加大,企業生存備受挑戰。尤其是小微企業在融資渠道、融資成本以及信貸支持等方面,都存在劣勢,其發展過程中“融資難、融資慢、融資貴”問題逐漸凸顯。儘管相關部門已經出臺一系列政策,但其中佔據全國企業94%的小微企業在獲得發展所需資金的來源上很難與其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重要地位相匹配,融資難依然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瓶頸。今天,我們邀請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首席經濟學家顧雷博士談談如何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歡迎業界廣大同仁參與討論。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增長速度逐步放緩,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加大,企業生存備受挑戰。小微企業無論是在融資渠道、融資成本還是信貸支持方面,都存在劣勢,具體可以概括為“兩高、兩門、兩難”,即成本高、賦稅高、玻璃門、彈簧門、融資難和用工難。其中,小微企業“成本高、融資難”問題最為突出。
一、銀行信貸資源分配不平衡
銀行出於對信貸資金的安全考慮,將信貸重點放在資產規模大、盈利能力強、償債有保證的大型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其他大型民營企業,各家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門檻較高,很多小微企業在成立年限、持續盈利能力、資產負債率、信用記錄等方面達不到銀行的准入標準。因此,銀行對小微企業不夠重視,信貸條件設置偏高,同時金融機構創新不足、產品單一,缺乏適合小微企業的信貸產品。
獲取銀行信貸資金的難度較大,導致部分小微企業只能將非正式金融機構作為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對於這些資金流緊張的小微企業,一時無法實現先還款再借款,就只能從社會融資機構借入短期、高成本的過橋資金,或者乾脆借入高利貸。這實際上加重了小微企業的負擔,流動性接近乾涸,直接導致中小企業難以為繼,使得一些沒有抵押物的小微企業無法獲得授信,只能求助於融資擔保公司甚至地下“黑錢莊”,而高昂的資金成本有可能壓得小微企業更加無法解脫困境。顯然,如果繼續堅持先還後續的監管政策,並未真正解決融資貴的“最後一公里”問題,最後倒黴的是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小微企業。
二、證券市場門檻過高
目前,小微企業的股權融資仍處在初級探索階段,符合股權融資要求的小微企業數量較少,並且上市融資時間長、費用高、程序多、控制嚴,導致絕大多數小微企業難以依靠資本市場融資。同時,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相對滯後,發行債券條件嚴格,符合發行中小企業債、集合債等債券的項目也是少之又少。
三、融資擔保服務平臺不健全
我國擔保行業起步較晚,信用擔保體系還不完善,擔保基金的數量和種類難以適應和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擔保機構的信用增級功能和擔保放大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導致金融機構、小微企業擔保機構在小微企業融資過程中沒有較好地融合在一起。
四、小微企業自身發展薄弱
部分小微企業的管理基礎相對薄弱,產權過度集中,董事會構成不夠規範,可能直接影響到重大問題的決策。還有些小微企業董事形同虛設,監事地位不高,很難以發揮監督作用。同時,小微企業法人內部治理機構、管理經驗缺乏,管理水平低下,財會制度落後,缺乏審計部門認可的財務報表,加大了銀行的審查力度和難度。
五、支持政策力度不夠
長期以來,我國監管部門對小微企業的政策監管較為嚴厲,忽略了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和支持,尤其是在政策引導、資金支持、利率優惠方面的力度不夠,沒有為小微企業搭建更好更多的平臺。最為典型的就是對小貸公司的監管措施,存在較重的限制色彩。例如,監管新規“141號文”和“56號文”都要求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對小貸公司借款給小微企業設定了過嚴的利率上限,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微企業資金來源渠道。
在實際情況中,小微企業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的比例較高,其信貸風險及損失準備金率也很大。如果不考慮小微企業(借款人)風險等級,不區分自然人與法人等諸多本質不同,簡單按照民間借貸去管理小貸公司的利率,意味著小貸公司將無法繼續為小微客戶提供信貸服務,許多小微企業(借款人)將因此失去他們的信貸來源。又如,23號文明確設定了槓桿率,這將間接影響小微企業的融資額。按照23號文規定,小貸公司最多隻能從兩家銀行融入資本淨額50%的資金,槓桿率為1.5倍。但這一槓杆率,使得大多數小貸公司融資規模偏小,支持小微企業資金量偏弱,直接影響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這顯然與解決實體經濟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初衷不符。再如,23號文規定了小貸公司只能在單個縣/城市開展業務,使得小貸公司規模擴張上受到一定限制,也進一步限制了鄰近地區小微企業獲得資金的渠道和可能。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幾項建議:
首先,建立“適度監管”原則,維護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
近幾年,縱觀監管部門的每一次監管鬆綁都給金融市場帶來了積極的反應。例如取消存貸比考核,為大幅降低高成本表外融資規模創造了條件。[1]從監管的角度來看,現階段最需要修改的一個硬性監管法規,就是小微企業必須先還本付息才能重新續貸的硬性規定。
筆者想表達的是,我們要敢於打破那些以加強監管為名、實則畫地為牢的監管門檻,更多地鼓勵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因此,監管層必須重新構建監管原則,不能單純為穩定金融而採取過於嚴厲的監管模式,而要建立“適度監管”原則,與互聯網時代發展相吻合,與小微企業發展模式相匹配。
其次,適度調高融資槓桿率,保障信貸利率水平合理。
國際上,小貸公司通常可獲准10倍的融資槓桿比例,國內非銀行的消費信貸公司也獲准10倍的融資槓桿,農村信用社、融資擔保公司槓桿率遠遠高於小貸公司,例如國有保險公司、國有擔保公司的槓桿率都在10倍,甚至更高一些。因此,適當調高國內小貸公司的融資槓桿比例並非空穴來風。
目前對小貸公司的貸款利率按照民間借貸去管理並不合理,嚴重限制了小微企業獲得更多資金的可能,限制了對小微企業的發展的有力資金支持。因此,我們建議適度提高融資槓桿率,實行市場定價和風險定價,既可以拯救小微企業,能夠讓小貸公司重獲新生,還可以確保貸款機構的利息收入能覆蓋其包括信貸損失在內的成本,滿足小微企業及時獲得一定的合理資金需求,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再次,調整現行銀行融資結構,允許跨區經營小貸公司,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多信貸支持。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仍佔高度壟斷地位,原先的一些定位於中小微企業服務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紛紛合併成了股份制銀行和地方商業銀行,服務對象也相應的變成了大型企業,導致中小金融機構不增反降。因此,必須儘快改革金融社區服務模式,促進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進入當地小微企業,形成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雙贏”局面,創立專門針對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性銀行,專做中小微企業的信貸融資,專門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搭建有效的小微企業融資平臺。
同時,拓展小貸公司的融資空間,解決成千上萬的小微企業受區域貸款限制的一大瓶頸。從實際情況看,國內雖然有小額信貸金融服務機構實現跨區域經營的成功先例。比如,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全國連鎖模式,集中產品研發和流程設計控制,在總部設有集中的IT系統監管部門的監管,對各地區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管理和本土化管理相結合。但相比全國4萬多家小微企業,跨地區經營的小貸公司數量仍相對較少。
為此,筆者建議在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前提下,對於資本實力充足、依法合規經營、信用記錄良好、風控制度完善、具有比較成熟經營管理經驗的小貸公司,適當允許跨區域經營,為更廣泛地區的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最大程度上解決全國範圍內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
最後,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必須充分開放,進一步創新融資方式。
宏觀上,我們不應該限制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其資金來源應該多元化。在防範非法吸儲、非法集資風險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可以通過自有資金、捐贈資金和銀行融資等規定的資金來源開展業務,還可以通過保險、信託、資產證券化(ABS)、基金或向主要股東定向借款等方式拓展融資渠道,諸如:在債權融資方面,債轉股、股債結合等方式應該成為小微企業融資方向,通過供應鏈金融、應收賬款金融、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狀況,逐步理順債券發行審核體制,放鬆規模限制,擴大發行額度,完善債券擔保的信用評價制度,支持經營效益好、償還能力強的小微企業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
在股權融資方面,拓寬小微企業的股權融資渠道,創造條件,完善資本市場,為有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行股票融資搭建平臺,儘快緩解中小微企業股票融資難的狀況。大力發展創業板市場,在銀企合作方面,積極構建小微企業貸款“綠色通道”,整合政府、銀行、擔保機構等優勢資源,集中扶持扶強,促進最具有成長性的小微企業的優先加快發展。
在產業基金方面,儘快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創業基金,著眼於企業長遠發展,降低投資人風險,為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保證。
當然,小微企業融資模式和規模應該與其承擔的風險相匹配,不是任何人、任何機構都可以成為小微企業的融資對象,必須是可以承受小微企業經營失敗帶來的風險的自然人或企業。比如,可以限定融資金額;對於股東借款,一定要是股東的自有資金,不能使用銀行貸款等借入資金;對於融資者身份也要設定一定條件和範圍,不會讓小貸公司時時刻刻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總體上有利於對小貸公司經營發展和風險調控。
[1]存貸比考核在我國已經實行了很長的一段時間。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的市場化發展,存貸比監管已不適應當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和業務創新發展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8月29日果斷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刪除了實施已有20年之久的商業銀行75%存貸比監管指標,並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銀行監管政策的調整順應市場發展規律,果斷取消存貸比監管指標,不僅是支持銀行業的創新改革,有利於增強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需要,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情況下穩增長的一項措施,也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受到了我國銀行業的廣泛歡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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