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逐步放缓,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企业生存备受挑战。尤其是小微企业在融资渠道、融资成本以及信贷支持等方面,都存在劣势,其发展过程中“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逐渐凸显。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一系列政策,但其中占据全国企业94%的小微企业在获得发展所需资金的来源上很难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相匹配,融资难依然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今天,我们邀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首席经济学家顾雷博士谈谈如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欢迎业界广大同仁参与讨论。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逐步放缓,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企业生存备受挑战。小微企业无论是在融资渠道、融资成本还是信贷支持方面,都存在劣势,具体可以概括为“两高、两门、两难”,即成本高、赋税高、玻璃门、弹簧门、融资难和用工难。其中,小微企业“成本高、融资难”问题最为突出。
一、银行信贷资源分配不平衡
银行出于对信贷资金的安全考虑,将信贷重点放在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偿债有保证的大型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大型民营企业,各家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门槛较高,很多小微企业在成立年限、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信用记录等方面达不到银行的准入标准。因此,银行对小微企业不够重视,信贷条件设置偏高,同时金融机构创新不足、产品单一,缺乏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
获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难度较大,导致部分小微企业只能将非正式金融机构作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对于这些资金流紧张的小微企业,一时无法实现先还款再借款,就只能从社会融资机构借入短期、高成本的过桥资金,或者干脆借入高利贷。这实际上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流动性接近干涸,直接导致中小企业难以为继,使得一些没有抵押物的小微企业无法获得授信,只能求助于融资担保公司甚至地下“黑钱庄”,而高昂的资金成本有可能压得小微企业更加无法解脱困境。显然,如果继续坚持先还后续的监管政策,并未真正解决融资贵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最后倒霉的是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小微企业。
二、证券市场门槛过高
目前,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仍处在初级探索阶段,符合股权融资要求的小微企业数量较少,并且上市融资时间长、费用高、程序多、控制严,导致绝大多数小微企业难以依靠资本市场融资。同时,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发行债券条件严格,符合发行中小企业债、集合债等债券的项目也是少之又少。
三、融资担保服务平台不健全
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完善,担保基金的数量和种类难以适应和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担保机构的信用增级功能和担保放大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没有较好地融合在一起。
四、小微企业自身发展薄弱
部分小微企业的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产权过度集中,董事会构成不够规范,可能直接影响到重大问题的决策。还有些小微企业董事形同虚设,监事地位不高,很难以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小微企业法人内部治理机构、管理经验缺乏,管理水平低下,财会制度落后,缺乏审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加大了银行的审查力度和难度。
五、支持政策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我国监管部门对小微企业的政策监管较为严厉,忽略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和支持,尤其是在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利率优惠方面的力度不够,没有为小微企业搭建更好更多的平台。最为典型的就是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措施,存在较重的限制色彩。例如,监管新规“141号文”和“56号文”都要求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小贷公司借款给小微企业设定了过严的利率上限,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微企业资金来源渠道。
在实际情况中,小微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的比例较高,其信贷风险及损失准备金率也很大。如果不考虑小微企业(借款人)风险等级,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等诸多本质不同,简单按照民间借贷去管理小贷公司的利率,意味着小贷公司将无法继续为小微客户提供信贷服务,许多小微企业(借款人)将因此失去他们的信贷来源。又如,23号文明确设定了杠杆率,这将间接影响小微企业的融资额。按照23号文规定,小贷公司最多只能从两家银行融入资本净额50%的资金,杠杆率为1.5倍。但这一杠杆率,使得大多数小贷公司融资规模偏小,支持小微企业资金量偏弱,直接影响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这显然与解决实体经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初衷不符。再如,23号文规定了小贷公司只能在单个县/城市开展业务,使得小贷公司规模扩张上受到一定限制,也进一步限制了邻近地区小微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和可能。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几项建议:
首先,建立“适度监管”原则,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纵观监管部门的每一次监管松绑都给金融市场带来了积极的反应。例如取消存贷比考核,为大幅降低高成本表外融资规模创造了条件。[1]从监管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最需要修改的一个硬性监管法规,就是小微企业必须先还本付息才能重新续贷的硬性规定。
笔者想表达的是,我们要敢于打破那些以加强监管为名、实则画地为牢的监管门槛,更多地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因此,监管层必须重新构建监管原则,不能单纯为稳定金融而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模式,而要建立“适度监管”原则,与互联网时代发展相吻合,与小微企业发展模式相匹配。
其次,适度调高融资杠杆率,保障信贷利率水平合理。
国际上,小贷公司通常可获准10倍的融资杠杆比例,国内非银行的消费信贷公司也获准10倍的融资杠杆,农村信用社、融资担保公司杠杆率远远高于小贷公司,例如国有保险公司、国有担保公司的杠杆率都在10倍,甚至更高一些。因此,适当调高国内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比例并非空穴来风。
目前对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民间借贷去管理并不合理,严重限制了小微企业获得更多资金的可能,限制了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的有力资金支持。因此,我们建议适度提高融资杠杆率,实行市场定价和风险定价,既可以拯救小微企业,能够让小贷公司重获新生,还可以确保贷款机构的利息收入能覆盖其包括信贷损失在内的成本,满足小微企业及时获得一定的合理资金需求,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再次,调整现行银行融资结构,允许跨区经营小贷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信贷支持。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仍占高度垄断地位,原先的一些定位于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纷纷合并成了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服务对象也相应的变成了大型企业,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不增反降。因此,必须尽快改革金融社区服务模式,促进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进入当地小微企业,形成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双赢”局面,创立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专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融资,专门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搭建有效的小微企业融资平台。
同时,拓展小贷公司的融资空间,解决成千上万的小微企业受区域贷款限制的一大瓶颈。从实际情况看,国内虽然有小额信贷金融服务机构实现跨区域经营的成功先例。比如,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全国连锁模式,集中产品研发和流程设计控制,在总部设有集中的IT系统监管部门的监管,对各地区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和本土化管理相结合。但相比全国4万多家小微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小贷公司数量仍相对较少。
为此,笔者建议在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前提下,对于资本实力充足、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风控制度完善、具有比较成熟经营管理经验的小贷公司,适当允许跨区域经营,为更广泛地区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最大程度上解决全国范围内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最后,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必须充分开放,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
宏观上,我们不应该限制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其资金来源应该多元化。在防范非法吸储、非法集资风险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和银行融资等规定的资金来源开展业务,还可以通过保险、信托、资产证券化(ABS)、基金或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诸如:在债权融资方面,债转股、股债结合等方式应该成为小微企业融资方向,通过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金融、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状况,逐步理顺债券发行审核体制,放松规模限制,扩大发行额度,完善债券担保的信用评价制度,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在股权融资方面,拓宽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渠道,创造条件,完善资本市场,为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股票融资搭建平台,尽快缓解中小微企业股票融资难的状况。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在银企合作方面,积极构建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整合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等优势资源,集中扶持扶强,促进最具有成长性的小微企业的优先加快发展。
在产业基金方面,尽快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创业基金,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降低投资人风险,为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保证。
当然,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和规模应该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匹配,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成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对象,必须是可以承受小微企业经营失败带来的风险的自然人或企业。比如,可以限定融资金额;对于股东借款,一定要是股东的自有资金,不能使用银行贷款等借入资金;对于融资者身份也要设定一定条件和范围,不会让小贷公司时时刻刻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总体上有利于对小贷公司经营发展和风险调控。
[1]存贷比考核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很长的一段时间。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市场化发展,存贷比监管已不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果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删除了实施已有20年之久的商业银行75%存贷比监管指标,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银行监管政策的调整顺应市场发展规律,果断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不仅是支持银行业的创新改革,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稳增长的一项措施,也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受到了我国银行业的广泛欢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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