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篇:孫懷山案——以中央委員身份非法收受財物3975餘萬

致公黨中央法治建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廉政教育內參》主任邱玉民,執行主任孫世山就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全國政協原常委、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一案,與編輯部全體成員進行了學習和討論。


邱主任指出,從1994年至2016年,孫懷山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0年至2016年,孫懷山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75萬餘元。“身為中央委員,政治上對黨不忠誠,經濟上貪婪,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專門點出其中央委員身份,耐人尋味。

邱主任強調,孫懷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搞團團夥夥,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公款宴請,安排有關單位公款接待家屬旅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子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作為一名法治媒體人,一定要切實做好監督作用,遇到舉報一定要擺明姿態,堅決和腐敗現象做鬥爭。

與此同時,執行主任孫世山補充強調,孫懷山利用“中共中央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提供幫助。可見,孫懷山從1994年到全國政協辦公廳工作開始,一直到身居正部級幹部、中央委員的22年間,均未停止“辦事收錢”。在查辦孫懷山案件過程中,專案組克服查辦對象身份特殊、案件重大敏感、涉及面廣、涉及人員多等重重困難,分赴16個省市、35個市縣,行程上百萬公里調查核實證據,形成84冊1.5萬餘頁的案卷材料。這也體現了政府不是紀外之地與法外之地,也不是某些高官的庇護所;而對黨員幹部而言,黨紀國法碰觸不得,不能心存僥倖,須時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切忌被不當利益訴求所矇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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