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大同通報6起典型案例

「反腐」大同通报6起典型案例

「反腐」大同通报6起典型案例

大同市紀委監委近期查處6起黨員領導幹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1.大同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調研員史天有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其本人及其配偶持有投資型保險、其配偶與他人在本市共同出資成立以其配偶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以及其配偶名下房產等情況。

2.大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韓雁春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其配偶名下房產、車位情況。

3.大同市糧食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孟海東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其配偶為大同市某商務大廈有限公司股東等情況。

4.大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處級幹部李和平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其配偶名下房產及持有股票、基金情況。

5.左雲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龔文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其配偶持有投資型保險情況。

6.原南郊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所仁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其配偶名下房產及持有投資型保險情況。

史天有等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組織紀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大同市紀委常委會2018年7月23日會議研究,決定分別給予史天有等6人黨內警告處分。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是請示報告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中央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紀律要求,也是黨員領導幹部必須遵守的組織紀律。全市各級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從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切實增強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觀念,切實做到忠誠老實,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全市各級黨組織要把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審核把關;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嚴肅組織紀律,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或隱瞞不報的,嚴肅追責問責,持續釋放執紀必嚴的強烈信號。

「反腐」大同通报6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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