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快影涉嫌侵權被索賠100萬:申請商標時,千萬記得1+1≠2!

俗話說得好:中國逗比千千萬,抖音快手各一半


快手快影涉嫌侵權被索賠100萬:申請商標時,千萬記得1+1≠2!

實際上比起16年迅速火爆全國的抖音,快手的“誕生”要早得多,早在2011年3月,作為的一款用來製作、分享GIF圖片的手機應用,快手就已經橫空出世了。

而到2012年11月,快手已經敏銳地感應到短視頻分享平臺的市場,開始從純粹的工具應用轉型為短視頻社區,用於用戶記錄和分享生產、生活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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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因為用戶層級、廣告營銷等因素,在更“時髦”更“潮流化”的抖音出世後,快手似乎有漸漸“星光黯淡”的趨勢。

為了一掃頹勢,快手也是在積極發展針對中高端用戶層級的新產品,比如這一款攝影類app“快影”的出現,意味著快手已經要搶佔“短視頻分享”以外的市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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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這一個新產品,最近卻陷入了商標糾紛之中——

快手雖然是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產品,但“快手”商標的權利人卻是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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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4年起,達佳公司已經開始在

app產品相關類別申請“快手”商標了

而“快影”的商標也是權屬於達佳公司,達佳公司也是攝影類app“快影”的開發者和運營者,後將“快影”文字商標及圖形商標授權給快手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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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起,達佳公司和快手公司共同運營的攝影類app“快影”上線,為推廣運營“快影”,兩家公司共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

然而,達佳公司和快手公司很快發現,在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百度手機助手平臺”及宇龍計算機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宇龍公司運營的“酷派應用市場”中推廣了一款由深圳市麻幫網絡有限公司開發並運營的攝影類app“快手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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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圖標上看,深圳麻幫公司的app與達佳公司和快手公司的app同為攝影類軟件,二者圖標完全一致。

因此,達佳公司和快手公司認為,深圳麻幫公司的圖形標識與其於2017年2月申請、2018年2月核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45類服務類別的在線社交網絡服務等服務選項的圖形商標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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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達佳公司和快手公司攝影類app名稱為“快影”,深圳麻幫公司的攝影類app名稱為“快手快影”,也完全包含了達佳公司同在2017年2月申請、2018年2月核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45類服務類別的在線社交網絡服務等服務選項的“快影”商標,及同樣權屬於達佳公司的“快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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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快手作為短視頻類app已有相當大的市場知名度,因此達佳公司與快手公司認為深圳麻幫公司的行為系故意引起相關公眾混淆,使相關公眾認為“快手快影”app系達佳公司和快手公司運營的產品,由此認定深圳麻幫公司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嚴重侵害了達佳公司和快手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亦是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達佳公司和快手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百度公司和宇龍公司分別在其運營的手機應用平臺中推出了“快手快影”app,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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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兩家公司將深圳麻幫、百度、宇龍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麻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百度和宇龍公司立即下架“快手快影”app,被要求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100萬。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這個案子孰是孰非其實顯而易見,甚至我們可以說,直接拿人家知名度高的“快手”和“快影”兩個註冊商標來拼湊使用,根本就是“蹭名牌”手段中最沒有技術含量的做法。然而,這種做法也是給廣大商標申請人提了個醒,那就是——

完整包含他人標識的商標

可以註冊成功嗎?

解決這個問題的重點,其實就在於完整包含他人標識的商標的近似判斷。眾所周知,申請註冊商標,不得與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在先申請、在先初步審定、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因此,判斷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構成相同、近似商標對於商標通過審查、獲准授權來說非常重要。

而要判斷完整包含他人標識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商標構成近似,我們需要考慮的有:

完整包含他人商標的近似判斷,應當以商標構成要素、知名度和顯著性、使用人的意圖、商標使用歷史和現狀幾個綜合判斷。

首先,對商標構成要素的判斷,要採取“整體比對、要件隔離”的判斷標準,更要注重以相關公眾的一般判斷為標準,不應認為由於訴爭商標被完整包含在引證商標中,就簡單、機械的判斷構成商標近似;

其次,對於完整包含他人商標的近似判斷,他人商標的知名度,以及他人商標作為被包含部分的顯著性在商標近似的判斷中非常重要。

知名度高意味著被同行效仿的幾率更大。

而因為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所以,在判斷近似時,需要考慮他人商標是否是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如果他人商標在使用人商標中是起著主要識別顯著性的部分,那麼必然意味著構成近似。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知名度和顯著性判斷甚至某種程度上超越其他要素重點考量,更需要遵循個案原則進行分析;

再次,使用人的意圖來源於侵權法的適用,但需要就申請日、地域性和是否具有構成要素混淆的前提進行判斷。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他人商標知名度的高低也是判斷使用人意圖的重要因素,他人商標知名度越高,則使用人越有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務上“蹭名牌”的嫌疑。

最後,判斷商標近似的過程中,還需要綜合考慮商標使用的歷史因素和現狀,才能做出既保護商標權利人權利,又衡平商業利益、公平競爭的判斷。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

“……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因此,面對完整包含他人商標的近似判斷,不僅應當就商標進行整體比對,還要在比對中判斷其是否屬於商標主要部分。

如果他人商標屬於使用人商標的主要部分,需要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如果使用人的商標的其他構成要素屬於商標的主要部分,則不存在相對應的隔離比對對象。

此外,構成要素的比對,也要考慮商標構成要素本身的“形、音、義”,並判斷引證商標構成要素“形、音、義”對近似的影響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商標行政授權和確權程序中,一般來說,只要是完整包含了他人在先或在後商標標識,很大幾率會被認為構成商標近似,因此廣大商標申請人需要小心,一定要做好查標判標工作,在不有意侵權的前提下,也要確保不要構成無意侵權。

而另一方面,雖然完整包含他人商標的商標容易被駁回,但如果滿足本文所述的幾個條件,按照個案審理原則,在駁回複審階段也是有機會翻盤的,申請人如果求標心切,也不妨在此情形下放手一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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