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了方便測算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差異,特設計了一張EXCEL進行計算分析。
案例試算:
1)、低收入案例:
某公司業務人員張三2019年每月平均發放工資6000元,允許扣除的社保等專項扣除費用500元、每月專項附加扣除3000元;張三2019年2月份取得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36000元;張三沒有勞務報酬等其他綜合所得收入。
a、如果張三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則張三2019綜合所得個稅應稅收入如下:
(6000×12+36000)-5000×12-500×12-3000×12=6000元
其綜合所得應繳納個稅:
6000×3%=180元
b、如果張三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繳納個稅,則張三2019綜合所得個稅應稅收入如下:
6000×12-5000×12-500×12-3000×12=-30000元<0
綜合所得不繳納個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稅:
36000÷12=3000元,對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稅率3%,因此應繳納個稅為:
36000×3%=1080元。
兩種計稅方法相比,明顯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更合適。
2)、高收入案例:
某公司業務人員李四2019年每月平均發放工資30000元,允許扣除的社保等專項扣除費用1500元、每月專項附加扣除3000元;李四2019年2月份取得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360000元;李四沒有勞務報酬等其他綜合所得收入。
c、如果李四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則李四2019綜合所得個稅應稅收入如下:
30000×12+360000-5000×12-1500×12-3000×12=606000元
其綜合所得應繳納個稅:
606000×30%-52920=128880元
d、如果李四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繳納個稅,則張李四2019綜合所得個稅應稅收入如下:
30000×12-5000×12-1500×12-3000×12=246000元
綜合所得應繳納個稅:
246000×20%-16920=3228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稅:
360000÷12=30000元,對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稅率25%,因此應繳納個稅為:
360000×25%-2660=87340元。
李四總共繳納個稅119620元。
兩種計稅方法相比,明顯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更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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