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交易中的操縱市場行為法律分析

不同於傳統證券市場,虛擬貨幣市場中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交易等行為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特殊性和新穎性,一方面,由於金融監管部門監管重點在於傳統證券市場,對於數字貨幣市場缺乏明確的指引和規範;另一方面,實施前述行為的行為主體具備較強專業能力和技術手段,操縱市場手段也較難監測和判斷。

以香港加密貨幣監管市場為例,本文將對交易平臺或者投資者實施的操縱市場行為認定進行探討。

對於交易平臺或者投資者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操縱市場行為的成立與否:

1是否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

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指的是操縱者主觀明知實施行為將會損害其他合法投資者的利益,但仍利用自己的市場地位或優勢進行操作,如開設虛假賬戶互相買賣,製造市場假象,從而影響交易價格。主觀上以賺取非法利潤、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為目的,故意實施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操縱市場的行為。

2是否存在操縱市場的客觀行為

一般來說,由於操縱市場的人大多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特別是對於數字合約交易本身來說,交易節點和交易手段具有特殊性,實踐中證券監管部門往往通過查證當事人的相關交易信息和市場總體交易情況,並據此分析判定行為人是否存在操縱市場的客觀行為,因此,

行為主體必須有證據證明自身的交易策略或技術手段對數字加密貨幣交易價格、交易量的影響,結合交易具體情況論證相關行為不構成操縱市場。此外還應考慮是否屬於操縱市場的例外情形,根據香港證監會具體對於操縱市場的行為認定方式論證是否被納入例外情形,以規避自身的法律風險。

3操縱行為與投資者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的認定亦存在一定的難度,從相當性的角度出發,通常來說,若行為人未實施惡意操縱市場的行為,交易市場便不會偏離正常狀態,其他投資者也不會遭受如此嚴重的財產損害,由此可通過認定操縱交易市場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客觀狀況為考察基礎來認定損失範圍、損失程度,並依正常人的智慧經驗判斷,如兩者之間存在必然聯繫,或者通常均有發生損害結果可能性的,即可認定操縱交易市場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此外,由於加密貨幣市場投資過程中受眾多因素的影響,如技術因素、政策因素等,不同案件涉及的事實情況也必不相同,而加密貨幣本身的波動性亦屬於市場風險,投資者的財產減損在某種程度上也屬於市場運作的正常後果。

4是否存在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假設認定上述情況存在後,行為人在應對金融監管部門或有可能的調查和處罰時,可能還存在其他例外的情形以爭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比如,通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操縱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操縱行為的;配合監管機關調查且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於加密貨幣市場來說,部分主體通過惡意操縱影響交易價格,從而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本質上是欺詐行為,濫用資源優勢損害他人利益、破壞市場秩序。一旦操縱市場行為被監管部門認定成立,則可能面臨處罰後果。此外,根據11月1日香港證監會公佈的虛擬貨幣監管規定《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對於交易平臺來說,應當僅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並且通過沙盒監管,在通過可行性監測後,對於交易平臺進行牌照管理,但同時由於“期貨合約”或“結構性產品”的高風險性,證監會現階段將不考慮向買賣屬“期貨合約”或“結構性產品”的虛擬資產的平臺營運商發牌,由此可見,加密貨幣合約本身的交易存在高風險性,操縱行為的認定存在較大的難度,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市場因素、政策因素進行認定。

數字貨幣交易中的操縱市場行為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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