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人患精神病,一人身体残疾,到法院离婚会支持吗?

原告仇养雄与被告宫妹妹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

登记时,原告系长宁物资回收商店职工,被告系上海羽绒服装厂职工,双方单位均为原、被告各自开具结婚证明,证明中包括了双方健康状况的内容。婚后未生育。原告曾于1978年经市精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于1991年4月2日复发精神分裂症,入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松江区车墩镇卫生院联合病房治疗至今。2008年,原告父亲过世后,经原告家庭成员协商,确定仇亚平为其法定代理人。

夫妻一人患精神病,一人身体残疾,到法院离婚会支持吗?

1997年11月,上海市残疾联合会向被告颁发了残疾证,法定代理人为宫明园,2008年宫明园去世后,被告家庭成员协商,确定宫明华为其法定代理人。

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仅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夫妻一人患精神病,一人身体残疾,到法院离婚会支持吗?

​经审理,法院给出了柔情的判决:原、被告双方现虽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亦会有对于家庭、对于亲情的渴望与需要,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逾二十年,双方之间已建立起了一定的情感维系,而此种维系对于身处病患之中的人而言,亦可能尤为重要。另需指出的是,原、被告之遭遇令人同情,本院希望双方亲属能携手共同照顾好原、被告的生活,为原、被告安享晚年提供一个良好、平静的环境。综观本案事实,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予支持离婚请求。

夫妻一人患精神病,一人身体残疾,到法院离婚会支持吗?

这种平衡法与情的判决,你怎么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