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之爭再起 蘇稻產品被判停止在多家電商銷售

原題:“南北稻香村”之爭再起 蘇稻產品被判停止在多家電商銷售

中秋節臨近,南北稻香村之爭卻再次升級。9月2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北京稻香村訴蘇州稻香村在電商平臺使用“稻香村”標識侵權一案作出裁定,要求北京蘇稻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在京東商城、天貓商城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稻香村”標識的糕點等產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微信公眾號“知產北京”發佈消息稱,在本案訴訟期間,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對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即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在1號店、蘇寧易購、我買網、京東商城、天貓商城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稻香村”扇形商標、“稻香村”文字商標以及“稻香村集團”文字商標標識的蛋糕、糕點、月餅、麵包、餅乾、粽子等商品,並立即停止在1號店、蘇寧易購、我買網、京東商城、天貓商城等電商平臺的宣傳推廣中使用“稻香村”扇形商標、“稻香村”文字商標以及“稻香村集團”文字商標標識。

經審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北京稻香村公司作為第1011610號“稻香村”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同時考慮根據其提交的相關證據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較大可能性,其可以以此作為權利依據提出行為保全申請。

“知產北京”發佈的裁定結果顯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在上述多家電商平臺銷售帶有“稻香村”扇形標識、“稻香村”標識的糕點等產品;立即停止在上述電商平臺的涉案糕點等產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標識、“稻香村”標識。

據媒體報道,蘇稻始於1773年,北稻始於1895年,都有歷史積澱,雙方亦有多有合作,都是國家認定的老字號。資料顯示,目前北京稻香村擁有270餘家連鎖店,600餘個經銷專櫃,年銷售額達50多億元,除了經營糕點,其門下連鎖店如同小超市還經營各類其他品牌食品,在北京當地頗受歡迎。

據介紹,蘇稻實體店面沒有北稻多,但2009年即開始涉足電商,近幾年電商發展很迅速,目前佔蘇稻營收30%-40%,而且份額在逐漸增加。北京稻香村從2014年首次在天貓、京東開設旗艦店,也聯手百度外賣和京東到家探索老字號糕點零售O2O模式。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注意到,截至記者發稿時,在京東、天貓平臺,均有上述蘇稻公司所產月餅銷售,而在其運營的天貓旗艦店中一款蛋黃蓮蓉月餅月銷量更是高達76萬筆。

對於南北稻香村的商標之爭,有業內人士對媒體記者表示,爭執雙方在業內都擁有較好的品牌口碑,經歷多年發展,雙方均擁有自己穩固的消費市場,北稻與蘇稻十年來的商標糾紛,實際是原有地域格局隨著市場的變化而逐漸被打破而引發。南北稻香村可以嘗試通過談判,明確雙方的“差別化”使用商標。(記者 韓肖)

原題:司機出事故公司來追償

馬某系某運輸有限公司員工,從事司機工作。2013年5月1日,馬某駕駛汽車為客戶運輸水穩料時發生車禍,導致馬某、洪某、曲某受傷。事後,交管部門認定馬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馬某駕駛的汽車受損後進行了維修,保險公司對維修費用進行了賠付,洪某及曲某受傷治療花費的醫藥費減去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還有742元,由某運輸公司予以了賠償。

2015年4月,運輸公司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馬某賠償貨物損失、違約金、租車費、醫藥費、蓋板維修費等,仲裁機關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該公司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後,判令馬某向運輸公司支付醫藥費損失223元。宣判後,運輸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綜合考慮行業性質、損失發生的原因、職業風險的負擔、勞動者權益保障等多方面因素,認定此案中作為員工的馬某在履職過程中不存在重大過失,不需要承擔過多責任,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員工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

對於勞動者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賠償他人後,對勞動者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勞動法律中無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用人單位的追償權問題,侵權責任法沒有作出規定。但在該法審議過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對此予以了說明。從說明內容看,立法者還是傾向肯定用人單位享有追償權,但是認為不同行業、工種和不同安全條件,其追償權應有所不同。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看,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追償權,也更有利於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進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構建和發展。

辦案法官稱,雖然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追償損失,但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雙方具有權利義務上的非對等性,因此不應簡單適用民法和侵權責任法,而應屬於勞動法項下的勞動法律關係。

通常情況下,應該綜合考慮行業性質、損失發生的原因、職業風險的負擔、勞動者權益保障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勞動者在履行職務行為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有賠償責任,該種原則的確立更能體現勞動法律側重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宗旨。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作出瞭如上判決。(記者 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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