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近日,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我省創新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對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法治山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出臺背景

去年10月,中央印發《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11月省委印發《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意見》,對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作出部署,要求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從我省情況看,行政執法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基層執法力量分散薄弱、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比較突出,亟需通過改革予以解決。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將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列為今年全面深化改革重點任務,由省編辦會同有關部門抓好落實。年初,省編辦會同省法制辦組成文件起草組,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認真梳理分析行政執法的突出問題,研究推進改革的思路和具體措施。同時,選擇萊蕪市、日照市、膠州市、高密市、滕州市、青島西海岸新區開展試點,為全省面上推開探索經驗。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

二、基本原則

《指導意見》著重把握了四個方面的原則:一是堅持“兩個相對分開”。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轉變執法管理方式,實現政策制定、行政審批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監督處罰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二是堅持權責一致、精簡高效。合理劃分不同層級政府執法權限,理順職責關係,減少執法層級,整合執法隊伍,落實執法責任,提升執法效能,著力解決職責交叉、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問題。三是堅持重心下移、屬地管理。落實屬地責任,充分發揮市縣兩級政府主體作用和管轄優勢,加強一線執法力量,著力解決基層執法力量分散薄弱、監管缺位問題。四是堅持統籌協調、有序推進。將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有機結合,統籌謀劃,穩步實施,務求實效。

三、主要內容

在制度設計上,《指導意見》堅持問題導向,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理順層級執法職責,推動執法重心下移。中央要求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著力解決層級間執法職責不清、重複執法、基層執法力量不足等問題。為此《指導意見》提出,根據不同層級政府事權,釐清各級執法權限,明確監管職責、執法領域和執法重點。強化省級統籌推進、協調指導職責,省級部門主要負責政策標準制定、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市縣行政執法職能。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具體措施:一是精簡壓縮省級執法隊伍。能夠直接承擔執法職責或執法職能弱化、具體執法任務較少的部門,不再保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立的執法隊伍予以撤銷;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整合為一支隊伍。今後省級不再新設行政執法隊伍。二是減少市區執法層級。市和市轄區原則上只保留一個執法層級。同一領域內,市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並設立執法隊伍的,區級不設執法隊伍;區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並設立執法隊伍的,市級不設執法隊伍。三是發揮縣級政府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凡由縣級政府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執法權限,交由縣級政府行使。推進執法力量下沉,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

(二)規範執法主體,推進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整合執法隊伍,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是解決執法力量分散、多頭執法等問題的有效辦法。《指導意見》提出從三個層面推進綜合執法:一是實行部門領域內綜合執法。市縣要結合實際對職能相近、執法內容相近、執法方式相同的部門進行職能和機構整合,繼續推進大部門體制改革。加快市場監管體制改革,綜合設置市場監管機構,推進市場監管領域綜合執法。目前市縣已實行大部門體制的城市管理、文化、農業、公共衛生等領域,要相應調整優化執法隊伍,推行部門領域內綜合執法。對執法職責分散、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部門要加大改革力度,實行一支隊伍執法。二是探索推進縣級跨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有條件的縣(市、區)要通過推進跨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著力解決基層執法力量分散薄弱、多頭重複交叉執法等問題。縣級要在基層發生頻率較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的農業農村、生態保護、社會管理、城鎮管理、民生事業等領域推進綜合執法。具體綜合執法範圍由各地按照先易後難、逐步擴大的原則合理確定。開展跨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的縣(市、區),應整合相關執法機構和職責,組建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獨立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三是建立健全基層執法體系。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在鄉鎮(街道)設置派出執法機構,承擔區域內綜合執法工作。建立鄉鎮(街道)綜合執法平臺,完善執法聯動機制,由鄉鎮(街道)統籌轄區內派駐機構和基層執法力量,開展聯合執法。各類功能區原則上實行行政執法屬地管理。設區的市管理的省級以上功能區,可整合園區內相關執法監管機構和職責,實行綜合執法。

(三)規範執法隊伍管理,創新執法方式。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迫切需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打造精幹、高效、文明、嚴格的執法隊伍。《指導意見》提出,一是建立健全執法隊伍管理制度,明確執法人員錄用標準,實行實名制管理。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通過執法資格考試的人員,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推進綜合執法規範化建設,統一執法文書,規範執法流程。二是強化執法人員培訓,針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的執法隊伍和執法崗位制訂實施培訓計劃,加強法律法規、法制業務知識及行業技能培訓,全面提高執法人員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三是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理念,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將執法與便民服務有機結合,不斷提升執法和服務水平,妥善處理執法中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做到依法執法、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切實維護好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四)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協作配合。實行跨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後,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銜接配合機制,理順職能部門與綜合執法機構關係。《指導意見》提出:合理劃分職能部門與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調整完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責任邊界。建立銜接配合制度、工作會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以及執法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執法糾紛解決機制等。同時,提出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執法經費保障機制。

(五)加強組織領導,穩妥有序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領域,情況比較複雜,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穩妥有序推進。為此,《指導意見》提出,建立由省政府領導擔任召集人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改革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研究解決改革遇到的重要問題。市縣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和工作機制。在組織實施上,既強調執法職能相對集中,又不強求一律,各級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進的原則,明確改革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前期試點的市區要繼續做好試點工作,為全省改革提供經驗。其他市可從實際出發,選擇1-2個縣(市、區)開展試點,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模式,分階段、有步驟、因地制宜抓好試點,確保改革穩步推進、取得實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