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馮志明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獲悉,10月18日,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汙案,對被告人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摺合人民幣共計389萬餘元;馮志明對3442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馮志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汙罪。鑑於馮志明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馮志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