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明:檢察改革的風雨歷程與經驗啟示

童建明:檢察改革的風雨歷程與經驗啟示


檢察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檢察制度和檢察工作發展的不竭動力。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後,始終是在改革探索中不斷前行的。黨的十八大以來,檢察機關以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為導向,以落實司法責任制為核心,全面紮實推進各項檢察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主體框架基本確立,法律監督的質量、效率和檢察公信力明顯提升。

一、自覺自主推動改革,為檢察制度恢復、重建和發展奠定基礎(1978年至2002年)

十一屆三中全會揭開了我國改革開放的序幕,檢察事業也迎來了改革的春天。1978年檢察機關恢復重建,開始邊工作邊建設。伴隨著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頒佈與實施,進行了以加強基層和基礎建設、探索工作制度建設和拓寬法律監督領域為內容的探索式改革。

1988年始,檢察機關從健全法律監督程序、完善檢察領導體制、改革人事工作制度、改善執法條件、加強基礎工作等五個方面部署檢察改革工作。1993年以後,根據黨的十四大關於“要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加強執法監督,堅決糾正以言代法、以罰代刑等現象”的要求,檢察機關提出了“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的總體工作思路,並以此為中心,重點推進了以下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級人民檢察院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就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制度;建立反貪汙賄賂偵查工作機制;建立對自偵案件的內部雙重製約制度;通過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作了重要調整,廢除了免予起訴制度,擴大了不起訴範圍;通過1995年實施的檢察官法,推動我國檢察官隊伍管理走上法制化軌道。

黨的十五大報告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和內容。檢察機關著眼於在依法治國中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開始思考和探索符合檢察工作特點和規律的管理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了《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檢察業務工作機制、檢察機關的機構等組織體系、檢察官辦案機制、幹部人事制度、監督制約機制和經費管理機制六個方面改革任務。此間,為適應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刑法對檢察機關起訴工作的要求,從2000年起,公訴部門全面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其他業務部門逐步實行符合本業務工作特點的主訴、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打破了用行政方法管理辦案工作的舊模式;實行檢務公開,將檢察工作置於人民群眾監督之下;建立專家諮詢委員會制度;改進檢察委員會工作制度,調整、充實檢察委員會委員,加強對檢察工作中重大問題的研究;推進檢察機關人事制度改革,進行檢察官等級評定,並開始提出實行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分類管理。

這一時期主要是檢察機關自主推進改革時期,是探索和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構建檢察制度基本職能的發展過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制度、公訴制度、訴訟監督制度等基本定型並構成了法律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改革的實踐特色明顯,多數改革均以地方實踐為先導,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經驗,進行部署。提出的改革措施為以後的改革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一些改革措施成為此後深化檢察改革的重心,如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直指檢察權運行的核心問題,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等涉及深層次的體制性變革。

二、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協調推進檢察改革,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進一步健全和完善(2003年至2012年)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關於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2003年,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立,全面領導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檢察改革納入整個國家司法體制改革的系統中予以推進,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成立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研究小組,2006年成立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門負責檢察機關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研究論證、計劃制定、溝通協調、督促指導以及相關法律的研究修改工作。

2004年底,中央轉發了《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2006年中央制定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200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對2005年至2008年的檢察改革進行全面規劃和總體部署,提出要通過深化改革,解決制約檢察工作發展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努力做到檢察體制更加合理,檢察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檢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檢察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全面增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在前一輪改革的基礎上對司法體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2008年底中央轉發了《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加強政法經費保障等方面對司法改革作出部署。2009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印發《關於深化檢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規劃》,以強化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加強對人民檢察院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為重點,提出檢察改革任務。

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強化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並把強化自身監督與強化法律監督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是這一時期檢察改革的突出特點。為了加強自身監督,確保人民檢察院依法公正履行檢察職責,重點開展了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3年10月在部分地區部署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由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進行監督。2004年10月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試點,2010年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範圍逐步擴展,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方式逐步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持續深化。2018年10月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人民監督員依照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實行監督,實現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制化。與此同時加強了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制約,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決定(試行)》。為了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這一時期,鞏固和完善了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監督職能,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擴大了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範圍,健全了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機制,基本建成了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機制,完善了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制度;完善了民事和行政訴訟監督制度,規範了抗訴、檢察建議的程序,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納入監督範圍;健全了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監督機制,明確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可以採取調查核實、建議更換辦案人等方式進行監督;完善了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機制;完成了部門、企業管理檢察院體制改革;深化了檢察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等等。

這一時期的檢察改革,在中央的統一部署和領導下,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共同推進,檢察職能進一步拓展,對檢察權行使的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進一步完善,一些影響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初步得到解決,改革成果不斷得到法律確認。2012年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及2014年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進一步完善了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能。2012年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確認了人民檢察院的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能、非法證據排除等職責,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顯。

三、以落實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檢察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主體框架基本確立(2013年至2018年)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司法體制改革工作高度重視,推動司法體制改革步入深水區,取得重大突破。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就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提出改革措施。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2014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其貫徹實施分工方案。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作出部署。2015年2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改革任務,制定了《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明確了檢察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基本原則以及六個方面91項具體改革任務。

(一)積極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牛鼻子”。2014年以來,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機關分3批開展試點,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

全面推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和檢察官員額制改革。將檢察人員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建立符合職業特點和司法規律的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和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對各類人員分類定崗、分類管理的格局初步形成。全面推開檢察官員額制改革,以省為單位,按照不超過政法專項編制39%的比例,遴選出員額檢察官。堅持“以案定額”和“以職能定額”相結合,明確將員額配備給辦案部門,配備給必須由檢察官行使職能的崗位,向基層一線傾斜,向辦案量大的檢察院傾斜,並推動實行員額動態調整機制。通過改革,基層檢察院85%的人力資源配置到辦案一線,辦案力量增加20%以上。

全面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201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健全司法辦案組織,明確檢察機關建立獨任檢察官和檢察官辦案組兩種基本辦案組織形式;通過制定檢察官權力清單,明確檢察委員會、檢察長、檢察官的職責權限;明確與檢察委員會、檢察長、檢察官辦案職責權對應的司法責任,包括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等三類司法責任;完善司法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機制,確保將“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落到實處。

建立並落實與檢察官職務序列相配套的職業保障制度,提高職業尊榮感。建立與辦案數量、質量直接掛鉤的績效考核辦法。出臺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實施辦法,建立檢察官履行職務受到侵害保障救濟機制。

與司法責任制改革相配套,積極探索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2018年,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檢察機關職能調整和實際需要,為更好履行檢察職責,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突出專業化建設,從最高人民檢察院改起,全面推行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設立專門的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機構或辦案組,優化刑事檢察部門設置,按照案件類型、案件數量等重新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統一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職能,並對機構職能、名稱予以規範。

經過改革,初步建立了權責明晰、監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檢察權運行新機制。2018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檢察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檢察職業保障等司法體制改革的內容在法律上予以確認和規定,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

(二)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授權在北京等13個省區市開展為期二年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試點檢察院紮實開展試點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7年6月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正式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的方案》。各級檢察院相繼建立公益訴訟內設機構,辦理了一大批公益訴訟案件,有效保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全面深化檢務公開。檢務公開一直是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後,更是有了實質性的發展。各級檢察機關堅持“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建立完善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司法公開機制,開通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運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法律文書公開、重要案件信息發佈、辯護與代理預約申請“四個平臺”,實現了四級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全覆蓋,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全覆蓋、新聞發言人全覆蓋和檢察開放日活動全覆蓋。

(四)審查逮捕公訴制度改革紮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本質上就是以庭審為中心,以庭審為中心本質上就是以證據為中心。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審查逮捕、公訴證據標準化,嚴格證據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常見50個罪名的審查逮捕指引、公訴案件證據指引,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制定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發揮檢察機關審前主導和過濾作用,與公安部共同推進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建議制度改革,探索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制定加強出庭公訴工作的意見,推動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重視利用庭前會議有效解決程序性爭議,著力提高庭審效率和當庭指控犯罪能力。

(五)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2014年6月起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為期二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2016年11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等共同發佈試點辦法,進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經過幾年的試點,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18年10月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

(六)積極穩步推進省以下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探索建立省以下地方檢察院檢察官及其他政法專項編制人員編制統一管理,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省以下地方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2014年3月,中央部署開展此項改革試點。目前,各地檢察機關已基本實現政法專項編制省級統一管理,大部分省份實現了省級財物統一管理,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

(七)積極探索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改革。這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改革任務。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確定在北京、上海依託鐵檢分院開展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改革試點工作。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法委印發《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2014年12月28日、12月30日,上海三分院和北京四分院先後掛牌成立,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這項改革尚在試點中。

(八)順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成四級檢察院反貪、反瀆和預防部門職能、機構和人員轉隸。實行監察體制改革,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2017年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先行試點,取得重要經驗。黨的十九大部署在全國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後,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銜接,全國檢察機關反貪、反瀆和預防部門職能、機構及44151名檢察人員按時完成轉隸。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共同探索建立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權威高效、銜接順暢的工作機制。2018年10月通過的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作出相應的調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補充調查、強制措施等作出了規定,完善了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這一時期的檢察改革,更多涉及制約檢察工作發展的深層次問題,改革的系統性強,牽涉面廣,難度大,特別是直接涉及檢察權的配置和檢察人員的切身利益。檢察機關在黨的堅強領導下,積極穩妥推進各項改革,以司法責任制改革為核心,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檢察權運行機制發生深刻變革,檢察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對改革中已經取得較好效果、形成共識的改革成果,通過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的形式予以確認。至此,可以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起來。

四、四十年檢察改革的基本經驗與啟示

40年檢察改革的風雨歷程,山河激盪,濤湧波襄。持續不斷推進的檢察改革不僅豐富、發展和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也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得到許多深刻啟示: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司法體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前提和政治保證。深化檢察改革,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的絕對領導,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在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中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二)堅持司法為民。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改革價值取向,始終站在人民的立場把握和處理檢察改革的重大問題。通過檢察改革,為人民群眾提供更豐富、更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

(三)堅持檢察機關憲法定位。法律監督是我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定位,檢察改革必須緊緊圍繞履行好各項法律監督職能,探索法律監督的特點和運行規律,牢固樹立雙贏多贏共贏的監督理念,實現法律監督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堅持遵循司法規律。既遵循司法活動一般規律,又尊重檢察工作自身規律,全面把握不同層級檢察機關職權運行、隊伍管理和機構設置等方面的特點,從檢察權不同於其他國家權力的特點和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實踐,推動檢察制度創新。

(五)堅持問題導向。檢察改革始終堅持“從問題中來,奔著問題去”,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堅持頂層設計與鼓勵基層實踐創新相結合、統籌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不斷破除體制性和機制性障礙,有效地回應人民群眾呼聲和社會關切。

黨的十九大對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作出了總體部署。落實好這一部署,我們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自覺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的新需求,按照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總體要求,緊貼檢察工作創新發展全局,在更高起點上謀劃和推進改革,使檢察改革真正成為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強大動力,使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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