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標候選人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該怎麼辦?

某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公示期間第一中標候選人被異議。後經核查,該中標候選人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應當予以否決投標。請問:招標人是否可以依次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專家觀點:個人傾向於不可以直接確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本例所述情形,不屬於《招標投標法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可以依序定標或重新招標的四種情形之列,招標人不宜依據該法條直接確定中標人或選擇重新招標。對照《招標投標法》體系的相關規定,本例應屬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評標委員會“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情形。依據該條規定,招標人應提請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原評標委員會改正,並重新推薦中標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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