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後,產品停產了怎麼辦?

問題

在某項目的採購過程中,採購人已經同中標供應商簽訂了採購合同。但合同簽訂後不久,該供應商稱產品已經停產了,不能提供原型號的產品,需要用其他型號產品代替。這讓採購人很困惑,此種情況應該怎樣處理?

回答

針對上述問題,北京物資學院教授、公共資源交易研究中心主任倪東生認為,首先還是要對這家供應商做合同違約處罰。

政府採購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其第一百零七條就指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其第一百一十一條還指出,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可見,“錯就是錯了”,供應商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此,海南菲迪克招標諮詢公司總經理彭時明表示同意,應按合同違約處理。如果是採購人與產品生產廠家簽訂的合同,則該生產廠家涉嫌欺詐,要追究完全責任;如果是採購人與經銷商簽訂的合同,則經銷商承擔合同疏忽的責任,應當追究其部分責任。這是基本原則,但具體如何追責、如何補救,要具體項目具體判斷,沒有一概而論的標準。在採購實踐中,合同違約的表現千奇百怪、千姿萬態,沒有統一的模板可一以概之。

關於如何追究合同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二十二條根據不同情況列出了“追責清單”,如,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繳納違約金,返還定金和承擔侵權責任等等。

責任追究完畢,項目接下來要如何進行?

中建政研教育科技研究院副院長、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公共採購分會專家張斌偉則表示,產品迭代很正常,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檢測,如果新型號各項性能指標均優於原投標型號,在保持價格不變的情況下(怕供應商以此為藉口簽訂增值合同),採購人於情於理應該接受。

某業內專家告訴記者,目前,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一般按先後順序有以下四種:合同雙方協商、第三方調解、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但仲裁和訴訟只能選擇一項)。一般情況下,都是希望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本案例中,採購人和供應商是可以經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的,補充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但此問題的關鍵是,以新型號的產品來履約,這是否構成了對採購合同的實質性修改。”該專家表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規定,採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變更招標文件和中標文件的某些內容,只是不能做實質性修改。也就是說,採購人和中標人簽訂採購合同時,對招標文件未確定的內容,應根據履行合同的需要協商確定,增加某些必須的合同內容;或者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非影響中標結果的實質性內容,但不影響合同雙方享有的權利義務。這些修改,可認定為採購人和中標人簽訂採購合同時的“非實質性修改”。此案例還需結合實際情況,就這一問題多加斟酌。如果沒有構成實質性修改,可以按新型號產品履約。反之,則不能。

實際上,針對這一案例,有人還提出,當供應商提出舊型號產品不能履約,要以新型號替換時,應如何甄別供應商話語的真假呢?對此,倪東生提出,可以看看該供應商企業的網頁上是否還掛著該產品的細目,其他方法還有待挖掘。一旦涉嫌欺詐,要追究相應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