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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2岁女大学生张某
携带一把长约10厘米水果刀
欲乘坐北京地铁八号线
被拒后踹裆飞踢怒扇执法者耳光
随后民警将其带到警务室,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当她被带到审讯室后,竟然笑容灿烂
笑谈道:
“最多拘留15天,其次罚款,其次警告”
并称
“人生总要有第一次的尝试,
好的坏的都要尝试,微笑面对生活”。
目前,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犯罪
被公交总队刑事拘留
一个大学生,怕是对刑拘没有概念?
到底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不仅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将会提起公诉
张某可能将被处
刑
罚
入
狱
...
现实生活要比张某设想的残酷的多。人的一生有很多个第一次,但只有美好的第一次值得我们尝试,为之努力奋斗;而那些会让人生走上弯路的第一次,最好一辈子也不要轻易尝试,因为有些错误一旦犯了便无法从头再来。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检察官提醒:
人生长河始向前,摆正态度是关键。
有些第一莫好奇,有些底线禁触及。
入刑违法非儿戏,一朝失足前路禁。
失信损人不利己,国家惩戒不留情。
劝君莫犯第一次,长走康庄大路平。
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赵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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