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碼」出事平臺鼓吹報警拿不回錢的套路!

「解碼」出事平臺鼓吹報警拿不回錢的套路!

最近,小編的一個曾經的客戶來單位找小編敘舊,這個客戶H先生之前比較傳統只做一些銀行理財,經過一定時間的接觸,被小編帶入投資領域!不過事後想來,這或許不是我的榮幸,恰恰是H先生的不幸!

通過小編給出的資產配置方案,H先生嚐到了投資的樂趣,而後為了些蠅頭小利,盲目投資,小編再三進行風險提醒,但意見未被採納。結果可想而知,合計百萬資金投了6家平臺,5家前前後後陸續資金被套,最後一家是小編所在地單位,礙於情面H先生沒有提前退出在投資金,但在到期後退出所有資金,不再涉足投資領域!面對著客戶遭受的巨大損失,小編曾為自己沒能事前挽回而內心煎熬,但誠然“盡力啦”!

「解碼」出事平臺鼓吹報警拿不回錢的套路!

今天,講講H先生出事後的平臺不約而同呈現的一個奇怪現象:

出事後,平臺老闆每月退還投資者本金的1%—3%,要求投資客戶不要報案,還一直鼓吹“一旦投資平臺被國家定性為非法集資平臺,參與者就是非法集資活動的參與者,投資者投入到平臺的錢,也就是非法集資的贓款,就拿不回來了,國家就要統統沒收。不報案,平臺負責人還會想辦法去還錢,投資者每月還能收到一些錢。但一旦報案,平臺負責人被抓資金凍結,投資者一分錢也拿不到了!”小編經手的包裹H先生在內的幾乎所有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中,都有這樣一種說法。

司法正確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這一規定只是說非法集資參與人應該風險自擔,並不是說他們投資的錢就必須沒收,繳納給國家。這個規定的本意,是國家不會為投資人兜底,不會承擔本屬於集資人的經濟責任,但國家會監督、強制集資人退賠。

追不回錢的根本原因

其實最主要的因素還是因為平臺本身存在問題,追不回錢的主要原因包括:

1.平臺底層資產虛假

犯案人以虛假明目募集資金,再挪用投資者的錢去做其他投資等,平臺一旦出事,剩下的公司本來就是空殼,自然是追不回錢;

2.平臺涉嫌自融

為自己的關聯企業輸血,後期公司倒閉,平臺也沒有錢回款或者賠償;

3.平臺負責人捲款跑路

平臺創立之初就是為了詐騙,負責人直接捲走投資人的錢,通過各種途徑洗錢或者直接揮霍完;

遇到這三類情況,後期想追回本金都是比較困難的,但也並沒有像謠傳說的那般黑暗。

政府部門其實根本不會侵佔被害投資者的錢,而投資者的錢基本沒有了,最主要的還是平臺本身存在較大的漏洞,自己已經沒有錢了或已經將投資者的錢花得差不多了,即使變賣資產也是資不抵債。

「解碼」出事平臺鼓吹報警拿不回錢的套路!

立案偵查的好處

相比於“立案偵查”,由投資者們自己來追討,回款的不確定性更高,很多事對於普通的投資人來說難度更大。立案主要有以下幾個好處:

1.作為出借人我們可以根據警方的通報比較清楚瞭解平臺剩餘的資產狀況以及項目真假;

小編一次同客戶去過出事平臺聲稱的在投廠區,開了2小時到地方後,發現該廠是平臺的關聯企業,而且在半年前就搬走了,對此小編和客戶一點辦法也沒有!

2.如果底層資產真實,有相關部門會出面催收,政府催收肯定好過個人催收,有的資產政府還會指派AMC資產處置公司進行收購;

3.如果底層資產虛假,警方也會通過追查平臺的關聯賬戶信息為我們投資人追回更多款項;

4.在警方的控制下,我們也無需擔心平臺突然失聯的情況發生;

以文初的H先生為例,他投的一個平臺10萬,出事後,平臺每兩個月給他銀行賬戶打款800,小編算了一下,H先生要250個月才能拿回本金(沒有利息),即20.8年!20多年,這其中的不確定因素太大了,先不說平臺會不會失聯,投資人自己還要在這20年間平安無事,若干年後發現事態不對再立案取證的困難性不言而喻!

立案偵查的弊端:

1.案件偵查的時間漫長;

小編曾帶客戶輾轉多地去備案,先是到平臺註冊地派出所蒐集被害投資者筆錄以及相關信息,再由轄區的經偵大隊整理各地蒐集上來的資料,很多平臺本身情況就很複雜,經偵大隊需要查證平臺所有項目的真實性,各種出借人的賬戶流水。此後再由法院審理,又來個一審,如果上訴還會來個二審,終審後才對平臺的剩餘資產做處理。因為清償比例有限,最後還要分批次、分輪次地進行清退工作。

「解碼」出事平臺鼓吹報警拿不回錢的套路!

根據示意圖,即使是走耗時最短的“初查—立案—監視居住—審查起訴—補充審查—審查起訴一審—上訴抗訴—二審—宣判”路線,也需耗時550天,近一年半的時間。

這裡再聲明一下,地方的經偵人力有限,而這些年來此類案件頻發,這其中的工作量不言而喻,所以整個過程要耗費很長的時間。

2.“回款較少”;

i)出事後,平臺本身剩餘的錢不多

ii)平臺資產不良拍賣價較低

iii)已支付的回報折抵本金

一旦平臺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

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以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應依法追繳的情形:(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非法犯罪活動的;(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IV)資產罰沒清算涉及一定的費用支出

以上情況的存在,都會導致最後能夠回到投資人手上的資金與投資人的預期之間有落差;

綜上,針對問題平臺,一旦出事,絕不可聽信那些搬弄是非的謠言,更不應搞所謂的“抱團維權”,既影響精力與秩序,也給受理調查或偵查工作添亂。小編的第一建議還是:大家帶齊個人身份資料,投資證明等,就近儘快配合辦案機關進行投資項目登記。

或許有投資人說,因為金融平臺的資金流水都在其服務器中,所以這種登記多此一舉,沒有必要。乍一聽似乎挺有道理,但小編了解到在實際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對於涉案平臺的海量電子數據態度是比較謹慎的,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往往持懷疑態度。所以辦案機關更歡迎投資人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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