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绝境逢生的工伤案件(二)

材料不足申请工伤“碰壁”

7月5日下午,黄乐平赶到朝阳区人民法院参加开庭。

与前任代理律师碰到的问题一样,庭审的焦点问题是,张先法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是工伤,就不能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就要证明张先法与二被告之间不是工伤。

法官的态度非常明确:张先法的诉求在法律上不成立,要么原告主动撤诉,要么由法院驳回起诉,唯一的例外是,双方和解可以得到法院认可。

案件处理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刻,一旦驳回,意味着张先法很可能彻底失去获得赔偿的机会。

张先法的身体状况也非常糟糕,急需要钱来治疗,刘忠琴也迫切希望通过协商获得赔偿。刘忠琴还跟黄乐平提出,赔偿底线是11万元,她感觉已经拖不起了。

休庭后,黄乐平与江苏一建、世纪建业的代理人进行了接触,都表示可以协商。

为此,黄乐平紧锣密鼓地设计了谈判方案,希望通过自己的商业谈判经验实现索赔的成功。

但他很快发现,这是一条“死胡同”,因为江苏一建、世纪建业拒绝配合。黄乐平与刘忠琴、张先义亲自到江苏一建的工地协商,遭到蛮横拒绝。

江苏一建的法律顾问坚持说没有任何责任,项目负责人则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并说给张先法2000元抚慰金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不可能再赔一分钱。

再找世纪建业谈判赔偿事宜,世纪建业的态度也非常明确,要赔找江苏一建一起来赔,江苏一建不赔,他们也不赔。

而来自法院方面的压力,已经让张先法一家别无选择,如果还想保留索赔的希望,就只能撤诉。

在黄乐平反复说明利害关系后,2005年7月13日,刘忠琴向法院申请撤诉。

协商解决已不可能,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维权也面临两种选择,是走工伤索赔,还是走人身损害赔偿?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征求同行意见,黄乐平确定两条路齐头并举:一方面,尽快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工伤,那就不存在张先法的责任问题,世纪建业要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因为工伤属于“无责任补偿”,后续的赔偿也很好计算。至于对江苏一建的追偿则可以再行起诉。另一方面,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虽然张先法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程序要更为简化。

2005年7月17日,黄乐平代理张先法到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告知要按照注册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世纪建业的注册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

工伤认定之路走到尽头

随后的半个月时间里,黄乐平和张先法的家属先后4次到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经过多番补充材料后,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接下来,按要求提供张先法与世纪建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成为一道门槛。

由于张先法刚刚上岗,而且是包工头直接招人,因此并没有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加上当初与张先法一同进入工地的工友和包工头在张先法出事以后都离开了公司,没有证人可以为他作证。因此,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极为困难。

为此,黄乐平与张先田、张先义多次到工地寻找工友,希望在证人证言上能够有所突破,他们甚至把介绍张先法去工地的老李都找到了,并通过老李与包工头高宏通电话,但始终联系不上包工头。

在此过程中,黄乐平了解到一个信息,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张先法出事后,对世纪建业做出过处罚。那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定会有事故处理报告。

为此,黄乐平带着律师介绍信找到朝阳区安监局相关负责科室,接着辗转找到朝阳区安监局的领导,终于得以查阅,但约法三章“不得复印”。

查阅的结果让黄乐平欣喜异常,在世纪建业递交的《企业职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明确提到世纪建业与张先法存在临时用工关系及张先法受伤的主要原因。

虽然不能复印,黄乐平还是把这些内容摘抄了下来。

于是,黄乐平再度找到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其提供了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线索,申请其去调取相关材料。

黄乐平还带着自己的著作与其沟通,并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申请其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这位负责人表示,法律规定是“可以”调查而并非“应当”调查,“既然法律规定是可以,我可以去,我也可以不去。我现在就是不去,也没什么错啊?”

最后,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张先法必须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才能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之路走到尽头,通过工伤程序解决问题已经行不通了。

多年以后,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片面理解,被黄乐平作为该条应当修改的重要实例,得到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有关领导的重视,在《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草案中,“可以”一度被改为“应当”。

新思路打开诉讼之门

解决案件的出路,只剩下人身损害赔偿一条路。黄乐平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毕竟,这是关系到张先法一家老小出路的大事。

必须要有新的思路。

黄乐平反复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让他眼前一亮,该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乐平于是决定追加包工头高宏为被告,如此一来,既可以避开法律适用的难点,又可以减轻张先法的事故责任,可谓一举两得。

当黄乐平拿着自己精心准备的新起诉状到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法官发现这个案件曾经在该院起诉过,坚决不同意把高宏列为被告(后来据了解,是法院担心包工头没有赔偿能力不应诉,将来会给法院的执行带来麻烦)。

再次递交立案材料的时候,立案法官表示,如果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需出具新的家庭困难证明。于是,黄乐平又让张先法家里开具新的家庭困难证明寄过来。

2005年9月5日,黄乐平终于按要求把材料备齐了,结果,立案法官告诉他们,缓交诉讼费还需要领导审批,拒绝接受材料。

刘忠琴急得哭了起来,后悔当初不该撤诉,还埋怨黄乐平出的主意不好。尽管随后刘忠琴就向他道歉,是她情绪失控,希望得到谅解。但这还是让他觉得压力非常大。

随后,黄乐平联系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个朋友,请教下一步怎么处理。

黄乐平经过多方请教,又与张先法家属商议,决定还是联系一下原来帮忙立案的法官。该法官与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沟通后,立案庭终于同意立案。

当年9月21日,黄乐平接受《半月谈》杂志有关工伤主题的采访时,重点介绍了张先法案件的情况。但国庆节过后,黄乐平仍然没有接到法院开庭的消息,家属着急,他也着急。

该案件的特殊性一直为媒体所关注。不久,北京晚报以《民工告东家 索赔120万》为题报道了张先法的案件。

案件终于立上了,黄乐平不久就接到了开庭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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