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麼拯救你,被家暴的孩子

拿什麼拯救你,被家暴的孩子

門診問題

孩童遭遇家暴後,該何去何從?施暴父母的責任又當如何?如何破除家暴犯罪案件面臨的辦案困境?

門診專家

拿什麼拯救你,被家暴的孩子

李明舜

拿什麼拯救你,被家暴的孩子

楊曉林

拿什麼拯救你,被家暴的孩子

湯汝燕

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 楊曉林

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檢察官 湯汝燕

專家觀點

追責要有一定依據,要對家暴區分程度、區別對待。

◆對被施暴者而言,人身安全保護令是“護身符”;對施暴者而言,則是“緊箍咒”。

◆撤銷施暴父母的監護權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督促父母改正暴力行為的手段。是否撤銷施暴父母監護權,應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如何構建科學的心理干預救助機制、重塑健康人格,是當前少年司法亟須解決的問題。

◆學校和社區應該承擔起更多的社會監管責任,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落實對虐童行為的強制報告義務。

◆相關部門應建立完善合作機制,形成合力,給未成年被害人更好的保護。

近日,網上曝光的一段3分鐘家庭監控視頻,牽出深圳一位8歲女童被親生父母家暴事件。視頻中,女童多次被父母摔打、腳踹、扇耳光。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2018年12月27日晚通報稱,女童父母因子女教育等生活瑣事,多次打罵女童。鑑於被毆女童無告訴能力,已依法對其父母刑事立案偵查,並對二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一些網友看完視頻後表示非常憤慨,呼籲撤銷當事父母的監護權;一些網友則表現得更加理性,選擇靜待司法機關的處理。更多人關心的是,該如何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孩童遭遇家暴後,該何去何從?施暴父母的責任又當如何?如何破除家暴犯罪案件面臨的辦案困境?

孩童遭父母家暴

責任如何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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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

“該案中,女童的父母作為加害人應如何追責,關鍵要看女童父母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告訴記者,如果女童父母長期施暴,造成了女童嚴重的身體損害或精神損害,後果嚴重,應該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是長期虐待而是偶爾的一次性毆打,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應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如果女童父母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特別輕微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通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

記者聯繫到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檢察官湯汝燕,她曾辦理過一起8歲女童被生母虐待案。該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以虐待罪判處女童生母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起六個月內未經法定代理人(女童生父,二人已離異)同意與被害人接觸。

“追責要有一定依據,要對家暴區分程度、區別對待。”湯汝燕提到,在她辦理的這起案件中,張某以女兒撒謊、不用功學習等為由,多次用拖鞋、繩子、電線等對其進行毆打,累計造成其74%的體表軟組織挫傷。經鑑定,其傷勢已構成重傷。“像這樣長時間、次數頻繁、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虐待行為,就屬於比較惡劣的情節,應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責任。”

人身安全保護令

是“護身符”也是“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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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

據瞭解,目前,深圳市寶安區婦聯已向法院申請該女童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由反家暴法首次確立。該法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據悉,截至2018年11月,全國法院共審查5632件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發出3560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楊曉林告訴記者,他代理的離婚案件中已有數起經申請被法院裁定頒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有效地保障了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預防家庭暴力再次發生的效果。人身安全保護令因此被形象地稱為申請人的“護身符”。

楊曉林還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對被申請人而言,是一道不敢輕易逾越的“緊箍咒”。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時即生效,表明受害人得到以法律強制力為後盾的“特別保護”。被申請人如果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既可依法處以罰款,又可以採取司法拘留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李明舜表示,對於婦聯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法院受理後,應及時作出裁定,並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婦聯組織。法院對嚴重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侵權之訴或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等涉及人身權益的訴訟,應開通“綠色通道”進行快速審理。

撤銷施暴父母監護權

應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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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

除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許多網友還呼籲撤銷施暴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反家暴法第21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據民政部2017年統計,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中,遺棄和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強姦、性侵、猥褻未成年人,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三類案件最為高發。

據統計,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嫌犯罪的監護人588人,起訴587人。對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不宜繼續監護的,檢察機關共建議、支持有關部門和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權121件,並協調有關方面做好安置工作,為未成年人成長營造健康家庭環境做出了不少努力。

楊曉林對撤銷施暴父母的監護權持審慎的態度。“撤銷父母的監護權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督促父母改正暴力行為的手段。”他認為,父母的愛,對塑造孩子健全的人格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撤銷施暴父母的監護權,應遵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立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不能看到未成年人被家暴,就條件反射般地要撤銷父母的監護權,而是應綜合考量父母的監護權被撤銷後給未成年人的生活境遇帶來的影響。此外,不能忽視監護權的恢復機制,這樣才能敦促父母改正自己的暴力行為。

“如果貿然使用‘一刀切’的方式,一味地強調嚴懲,動輒剝奪監護權,割斷父母與孩子的聯繫,可能會帶來負面影響,因此需要從兒童利益最大化角度,依法進行權衡。”湯汝燕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她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一些家長不吝於在物質上給孩子提供優渥的條件,卻囿於望子成龍等心態,無法接受孩子辜負自己的期望,因此選擇了毆打等錯誤的教育方式。對此,她呼籲應該重視對家長群體的心理教育輔導,幫助他們走上教育孩子的正確軌道。

科學干預

幫受害孩子重塑健康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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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中還有一個細節令人心疼,女童被摔打後毫無反抗意識,依然默默坐回自己的座位,引發網友對未成年家暴受害人的心理損害和救助的討論。對此,李明舜認為,家庭暴力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僅會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造成傷害,還可能對其心理和精神造成嚴重的損害,因此,對他們進行心理輔導非常必要。

李明舜還提到,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聘請適當的社會人士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觀護,並引入心理疏導和測評機制,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兒童心理問題專家等專業人員參與訴訟,為未成年人和被申請人提供心理輔導和測評服務。

“如何構建科學的心理干預救助機制、重塑健康人格,是當前少年司法亟須解決的問題。”楊曉林認為,對未成年家暴受害人的心理干預救助,應當以專業人員為主導,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和“雙向保護”原則,早發現早干預,進行心理救援及幫助,幫助未成年受害人重新構建社會認知,重塑健康人格和行為,擺脫心理困境。

家暴不是家務事

如何破除舉證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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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

在中國,“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觀念根深蒂固,家長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行為往往被視為家長的“正常教育”,是“家務事”。楊曉林認為,這種傳統觀念也需要轉變,

如果以“家庭矛盾”為由不加干涉,會讓社會形成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消極心態。

“由於家暴行為的隱蔽性,加之受害者在極端恐懼下留存證據的意識不強,導致司法實踐中原告方難以提出大量證據,最終敗訴。”李明舜介紹,案發週期較長、證據難以保全,受害人處於相對弱勢地位、舉證能力有限,相關事實難以認定等都是家暴案件的特點。

李明舜進一步指出,司法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確立家暴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方向,適當將一部分舉證責任轉移到施暴者身上。同時,加強自訴案件舉證指導,告知需要收集的證據及收集方法。對於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的,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調取。此外,還應當鼓勵積極報案、控告和舉報,擴大線索、證據的來源,積極留意可能涉及家庭暴力犯罪的行為。

湯汝燕結合辦案實踐,認為破除“舉證難”主要可以從三方面入手。第一,有的被害人身上的淤青傷痕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褪去,影響傷情鑑定結果,公安部門可以加快此類案件辦案進程,及時固定證據進行鑑定,完善證據鏈條。

第二,學校和社區應該承擔起更多的社會監管責任,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落實對虐童行為的強制報告義務。湯汝燕此前辦理的案件就是因學校老師發現孩子傷情後及時報案而案發。此外,建議不要將相關視頻、圖片隨意發佈到互聯網,一來不利於兒童隱私保護,二來也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第三,未成年被害人沒有足夠的辨別是非的能力,需要有關部門加強自我保護方面的教育和宣傳。

各部門通力合作

更好地保護未成年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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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

“未成年人缺乏應有的自我保護能力,在面對家庭暴力時,更加需要國家和社會及他人的幫助和救助。”李明舜表示,反家暴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要求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沒有人敢肯定地說缺少父母關愛的環境是更好的環境,但沒有父母暴力的環境一定是更好的環境。”楊曉林更關注的是,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時,如何讓社會機構的救助和父母對孩子的關愛有效地配合?他認為,各部門都應當通力合作,通過社會機構干預家庭暴力,以父母之愛補社會機構短板。在楊曉林看來,干預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更多地體現為一種社會責任。

湯汝燕也表示,辦案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不能僅僅關注懲治犯罪,還應多方面考慮社會效果、家庭效果,關注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在對接協調各部門合作方面,儘可能地多做一些努力。她也希望各個部門之間能夠形成合力,完善相關的合作機制,給未成年被害人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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