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擀麵=手工面?湖北首例“標籤誤導”索賠駁回案!

手擀麵=手工面?湖北首例“標籤誤導”索賠駁回案!!!湖北山河(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律師事務所程大鵬律師以案說法。

1.本案的裁判意義

本案是近年來典型的駁回以食品包裝標籤誤導消費者購買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索要賠償的案例。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進而駁回他人濫用訴權制造賠償、擾亂食品生產經營者安全生產環境的行為,進而肅清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食品外包裝標註的產品製作方法及工藝未影響到訴爭食品的安全、品質、質量、衛生、營養成分等,不應認定為違反食品安全標準。

二是食品的包裝是否對消費者構成誤導應以一般消費者在購買時均可通過觀察產品粗細薄厚均勻度、光滑度、規則性、顏色等外觀形態,及通過超市批量銷售、製作成本、價格因素等常識性問題的差別判斷。

三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四是通過本案的審判,也正式向大眾敲響濫用訴權的警鐘。維護生產經營者生產安全、保護和諧的市場交易環境和食品安全的責任是法律義不容辭的責任。

案件來源: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8)鄂民再249號

手擀麵=手工面?湖北首例“標籤誤導”索賠駁回案!

2.案情簡介

2016年5月至6月期間,劉某在中百倉儲旗下中百廣場店、紫薇星購物廣場店、南湖購物廣場店、珞獅路購物廣場店、森林公園購物廣場店等店購買“裕湘手擀土雞蛋麵”、“裕湘手擀猴頭菇面”、“裕湘手擀細面”、“裕湘手擀寬面”等四種湘裕牌手擀麵共計1004袋,金額合計14524元。劉某認為購買的涉案產品系機制掛麵,而非手擀麵,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故訴至一審法院。

3.判決結果分析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產品使用較大字體標註“手擀”字樣,按照一般消費者的理解,手擀麵為手工擀制的麵條,而非機器製造,涉案產品標註手擀字樣其實質為機器製作的麵條,容易讓消費者誤解其為手工製作。涉案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當認定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產品外包裝上標註“手擀麵”字樣,將機器製作的面品宣稱為“手擀麵”,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進而維持原判。

再審法院最終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結果。

首先,訴爭食品外包裝上以黑色字體標註“手擀麵”,是針對產品製作方法及工藝的標註,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等相關規定中關於食品安全標準方面的規範對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該通則相關條文的解釋應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沖突。武商量販提交的檢驗報告,認定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訴爭食品外包裝標註的產品製作方法及工藝影響到訴爭食品的安全、品質、質量、衛生、營養成分等。

其次,涉案“手擀麵”為透明包裝,具有普通認知水平及識別能力的一般消費者在購買時均可通過觀察產品粗細薄厚均勻度、光滑度、規則性、顏色等外觀形態,及通過超市批量銷售、製作成本、價格因素等常識性問題的差別判斷,辨別涉案產品是否為手工製作。劉某多次大量購買訴爭食品且形成多次訴訟,表明其購買時應明知訴爭食品並非手工製作。本案不屬於因產品質量而引發糾紛,故劉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

最後,劉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訴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產品標籤、標註等存在影響食品安全、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故劉某以訴爭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為由請求判令中百倉儲支付食品價款損失14524元、十倍賠償金145240元,理由不能成立。

4.本案代理律師意見

本案再審申請人代理律師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梳理、蒐集劉某在武漢各商場購買涉案食品的記錄、提請相關食品專業機構對涉案手擀麵進行鑑定。作出以下代理意見:

第一,二審認定標註手擀麵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相關規定、容易讓消費者誤解該食品為手工製作,從而認為訴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屬於理解錯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自身的安全,不應簡單從包裝標籤來認定。

第二,本案訴爭食品並未構成對被申請人劉某的誤導。根據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的說明,手擀麵可以通過機器模擬的方式進行加工。訴爭食品外包裝透明,可以憑基本常識和表面觀感判斷並非手工製作。專業機構的檢測結果顯示訴爭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包裝標準。

第三,本案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因質量引起的糾紛,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5.諍法達觀點

通過對一審、二審、再審法院的判決分析梳理,本案爭議焦點為:1.訴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2.訴爭食品的包裝是否對劉某構成誤導?3.中百倉儲應否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

(一)關於本案訴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涉案產品外包裝上標註“手擀麵”字樣,將機器製作的面品宣稱為“手擀麵”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標準。

再審法院認為訴爭食品外包裝上以黑色字體標註“手擀麵”,是針對產品製作方法及工藝的標註,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等相關規定中關於食品安全標準方面的規範對象。因此,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訴爭食品外包裝標註的產品製作方法及工藝影響到訴爭食品的安全、品質、質量、衛生、營養成分等。

我們認為,本案關於產品名稱與食品安全的標準應當予以區分。一、二審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所作的關於名稱與食品安全之間關係的認定,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精神相沖突。《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中,對標籤字體高度有具體要求,對主要營養素的標註有字體加粗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該要求,按照該標準都會被認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上述要求均無關乎食品質量。因此,如果以該通則作為判斷食品是否安全的標準並支持懲罰性賠償,對生產者和銷售者將過於苛刻,明顯違背立法本意。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主要是對食品成分等方面的要求,以確保對人體健康不造成危害為目的。本案中訴爭食品標籤上用黑色加大字體明顯突出手擀麵,是對該面條製作方法的標註,與原材料、營養等無關,對食品的成分並無影響,與食品安全無涉。關於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從該條規定來看,均是從營養成分、衛生、質量等方面進行規範。該條第(四)項亦是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與衛生、營養有關的標籤。本案中,該標籤包裝上用黑色加大字體明顯突出手擀麵,顯然與衛生、營養無關。同時涉案食品經相關部門鑑定,檢驗後,認定均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不能依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認定本案訴爭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

(二)訴爭食品的包裝是否對劉某構成誤導?

二審法院認為,我國目前實施的掛麵生產許可證包括普通掛麵、花色掛麵和手工面,而涉案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範圍為掛麵(普通掛麵、花色掛麵),由此可見涉案手擀麵不屬於手工面類別。但按照普通消費者的通常理解,手擀麵是用擀麵杖手工擀制的面品,其製作工藝應是手工製作,其真實屬性為手工面。因此,即使是以機器模擬手工的方式製作的“手擀麵”,其營養價值與傳統手工面仍存在本質差別。而且消費者更青睞手工面的口感及其傳統制作工藝,涉案產品以“手擀麵”作為商品標識,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再審法院認為,劉某多次大量購買訴爭食品且形成多次訴訟,表明其購買時應明知訴爭食品並非手工製作。本案不屬於因產品質量而引發糾紛,故劉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

我們認為,手工麵條與機制麵條存在明顯區別。按照《掛麵審查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規定,手工面的拉吊程序如果用手工完成,那麼手工麵條不可能粗細厚薄均勻一致,作為普通人均能從光滑度、規則性等方面輕易辨別。該標籤不會使具有普通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的一般消費者產生誤解。食品生產許可證目錄28類食品分類中,糧食加工品項下小類將掛麵分為普通掛麵、花色掛麵、手工面等三類,並沒有手擀麵一說。將手擀麵定義為手工用擀麵杖製作而成,系傳統的理解。《中國面製品》雜誌於2016年第2期發表的《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面製品分會有關工業化生產“手擀麵、手打面”的說明》指出,食品工業化生產已得到普通推廣和運用,手擀麵並不當然等同於手工面。手擀麵的工業化生產,不僅符合傳統食品工業化生產發展趨勢,而且克服了手工加工麵條在晾曬風乾中的汙染,確保了加工過程中的食品安全。

同時,從劉某多次大量購買訴爭食品,以及對其餘三種產品提起產品責任訴訟的事實可知,劉某並不存在獲取信息上的不對稱。劉某購買時應明知訴爭食品並非手工面,故,該包裝中刻意突出“手擀麵”對劉某並未產生誤導。

因此,劉某關於手擀麵屬於手工面,必須手工完成的理解過於狹隘與片面,與工業化生產的時代背景明顯相悖,不能成立。不應認定為對其產生認識上的購買誤導。

(三)中百倉儲應否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

一、二審法院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支持了劉某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訴請。而且,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進一步指出,銷售者除了對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檢驗標準盡到嚴格審查義務,還應當對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等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範履行更高的注意義務。中百倉儲對其銷售的涉案產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再審法院認為,“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劉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訴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產品標籤、標註等存在影響食品安全、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因此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綜上,我們認為,本案訴爭食品的標籤不存在影響食品安全的瑕疵,也不會對劉某造成誤導,因此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應予以十倍賠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武漢諍法達企業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合夥人,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手擀麵=手工面?湖北首例“標籤誤導”索賠駁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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