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南充出臺政法“十條禁令”,阻擾經濟發展要遭嚴處!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服務保障全市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100件大事”順利推進,充分發揮政法機關司法保障和服務職能。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

全市政法系統服務保障地方經濟發展“十個嚴禁”,並於近日下發通知,要求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市直政法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頭條|南充出臺政法“十條禁令”,阻擾經濟發展要遭嚴處!

南充政法系統

服務保障地方經濟發展“十個嚴禁”

一、嚴禁有警不出、有案不立、壓案不查、縱容包庇,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企業。

二、嚴禁超越法定權限和違反程序規定干擾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嚴禁違法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資產,侵佔、挪用涉案財物。

四、嚴禁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和違法插手干預企業正常經濟活動。

五、嚴禁參與企業和個人非法經營活動,陷入非法利益格局,充當非法利益“保護傘”。

六、嚴禁擅自設立或增加行政審批事項、審批環節或資料,隨意增設前置條件,提高准入門檻。

七、嚴禁向企業報銷費用或變相收取會費、活動經費,強制或暗示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或服務。

八、嚴禁利用職權在企業入股經商,收受涉案當事人、案件代理人或服務管理對象的財物、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及安排的宴請、娛樂、旅遊等。

九、嚴禁在涉企服務中態度冷漠、隨意拖延、敷衍塞責、吃拿卡要或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等行為。

十、嚴禁在執法司法活動中隨意佔用企業資金、土地、交通通訊工具等,增加涉案單位和企業負擔。


凡違反上述規定,一律對直接責任人先予停止執行職務,調查核實後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對誣告、陷害的,依法依紀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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