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瘓老人與保姆結婚並贈房屋,去世後保姆卻被子女趕出門……

八十多歲的癱瘓老人與保姆結婚並遺贈房屋,老人去世後,他的子女卻把保姆趕出家門,保姆淪落街頭,來到法院,起訴索要遺贈的50平方米房子……

基本案情

2014年,因不堪忍受丈夫長期家暴,鄭華從外地孤身逃到西安打工。在人力市場上,一位七旬老太太詢問了鄭華的個人情況後,說自己有一位80歲的哥哥,癱瘓在床不能動,4個子女都不聞不問,希望鄭華來當保姆,月薪2000元。

鄭華來到老張家,照顧老人的日常起居,相處得十分融洽。2015年,因為老人無力支付工資,工作了幾個月卻沒領到一分錢工資的鄭華離開。鄭華走後,老張便絕了食。無奈之下,老張的妹妹通過多方打聽,再次找到她。於是又回到老張家。

沒過多久,丈夫打聽到鄭華的住處,開始各種恐嚇,無奈鄭華只得再次離開。為挽留鄭華,老張提出讓其與丈夫離婚,然後和他結婚,為了表達誠意,老人寫了一份遺贈撫養協議書,表示願意將現在住的這套房子在他去世後贈與鄭華。


癱瘓老人與保姆結婚並贈房屋,去世後保姆卻被子女趕出門……


鄭華被老人的真情打動,於是費盡周折與丈夫離了婚,並在2017年與老張登記結婚,當時老張83歲,鄭華50歲。老張的子女很少來看望他,對於二人的結合也不知情。

2017年6月,老張病逝,就在當天,4個子女要趕走鄭華,鄭華拿出與老張的結婚證與贈與協議書,子女們驚呆了,引發激烈爭執。鄭華指責對方不孝,哭訴著自己的委屈,4個子女質疑協議的真實性,將鄭華從家中趕走,並換了門鎖。

淪落街頭的鄭華來到未央區法院,要給自己討個說法,起訴索要遺贈的50平方米房子。


法院裁判

法庭上,4個子女情緒激動,指責鄭華費盡心機和老人結婚,騙取贈房協議。

鄭華說,老人家說他的孩子不孝,自從他癱瘓後沒有人照顧他,特別傷心失望,覺得自己就算去世都沒人知道,她的出現讓老人重燃希望並主動提出結婚。為了讓她以後有個落腳處,才寫了遺贈撫養協議,都是老人自願的。


癱瘓老人與保姆結婚並贈房屋,去世後保姆卻被子女趕出門……


因為家事案件具有隱蔽性、隱私性、當事人舉證能力差等特點,法官多次來到老人生前居住的小區,與居委會相關領導和居民瞭解老張生前的生活狀況、鄭華的為人品行及4個子女有無盡到贍養義務。經過核實,初步認定鄭華的陳述屬實,4個子女中偶有人來探望,但均未盡到贍養義務。

在證據面前,法官對四個子女不贍養老人的行為給予了嚴厲批評,其中一個女兒自感未盡到贍養義務,自願放棄繼承權。隨後,法官深入剖析了整個案件,說服當事人要爭取調解,並邀請了居委會幹部、人民調解員、家事調解員共同參與調解工作。

近日,案件終於達成調解,鄭華選擇離開西安,房子留給老張的另外三個子女,三人每人向鄭華支付4.33萬元,並已當庭履行。

恩慈律師提醒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1、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2、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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