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報」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經營犯罪案,八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播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八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8年11月20日,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經營犯罪案,判處被告人鄒湘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郭凱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柳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豔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波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魯丹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樊剛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楊凡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隨案違法所得1150459.72元、作案工具POS機98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漢臺區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鄒湘得知通過POS機刷卡套現可賺取手續費,便用自己註冊經營的華明家電和被告人郭柳註冊經營的柳湘商行的營業執照從“銀盛付”代理商謝成輝分別購買了兩臺POS機,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進行信用卡套現,賺取手續費。隨著非法套現業務量的增加,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鄒湘與郭凱商議後,由鄒湘、郭柳、郭凱三人註冊成立華明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筒稱“華明公司”),郭凱擔任法定代表人,鄒湘為公司實際經營人、郭柳擔任公司股東。公司地址由漢臺區九龍商城搬至漢臺區人民路廣廈名品商住樓18樓1807室,陸續招聘了被告人李豔、李波、魯丹、樊剛四名業務員。鄒湘負責公司經營管理,郭柳負責財務及對公司業務的監督,郭凱負責對外宣傳、代辦信用卡等業務,李豔負責接待客戶、代辦信用卡,李波負責信用卡刷卡操作,魯丹負責信用卡還款、記賬,樊剛負責對外宣傳、拉客戶。鄒湘用華明公司營業執照先從“銀盛付”代理商謝程輝處購買了1臺POS機,加上之前申請辦理的共3臺POS機,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從事信用卡代還、信用卡套現、信用卡提升額度等業務,從中賺取手續費 。隨著業務量的增大,被告人鄒湘等人為了規避銀行後臺風控及反洗錢監測,先後從“付臨門”POS機代理商徐永明、“隨行付” POS機代理商張振林、“隨行付”POS機代理商被告人楊凡處共購買和申領了事先綁定好商戶信息的POS機共154臺。其中,被告人楊凡在明知鄒湘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獲取利潤,給鄒湘提供了20臺“隨行付”支付平臺下的POS機。鄒湘所購買和申領的POS機交易結算所綁定的銀行賬戶分別為鄒湘、郭柳、郭凱、魯丹、李波、李豔等人的銀行賬戶。鄒湘等人在幫助客戶辦理網絡貸款時,按實際貸款金額收取5%-10%不等的手續費。在代辦信用卡時,按申請人申辦信用額度的5%-10%收取手續費。在辦理信用卡提升額度時,按照持卡人提額的額度收取5%-10%不等的手續費。在代還信用卡時,根據持卡人欠款金額,鄒湘等人先用自己名下儲蓄卡內的資金分批次歸還持卡人欠款,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事先辦理的POS機上進行刷卡交易,後刷卡套現資金流轉到鄒湘等人綁定在POS機後臺的銀行賬戶內,在交易過程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0.9%-1.3%不等的手續費。在持卡人信用卡套現時,收取0.8%-1.2%不等的手續費。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間,華明公司共為840餘名信用卡持卡人辦理了信用卡代還及套現業務。後經司法會計鑑定: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漢中華明公司在無實質性業務的情況下,利用其辦理的 POS機和POS機綁定的涉案人員銀行結算賬戶替客戶(系信用卡、儲蓄卡的持卡人)辦理POS機刷卡業務的交易額不低於156757767.17元(其中: 隨行付 POS機交易流水為99550242.18元,其中由隨行付營銷人員楊凡提供給華明公司的POS機產生交易流水為23502367.119元;福臨門POS機交易流水為57207524.99元。)

另查明,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樊剛離開華明公司後,在漢中市漢臺區華樂商務中心成立了“及時雨金融諮詢服務公司”(未在工商部門註冊),通過網上委託他人申辦了7臺POS機,從事信用卡代還和非法套現業務,收取持卡人0.9%-1.5%不等的手續費。後經司法會計鑑定: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10月5日期間,綁定結算賬戶為樊剛、杜興旺2人的“付臨門”POS機交易流水西安市交易成功的部分中,交易類型為實時收款的共計1962843.80元。

「案件播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八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播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八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案件播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八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庭審現場

庭審中,六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願認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漢臺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鄒湘、郭凱、郭柳、李豔、李波、魯丹、樊剛、楊凡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的方法,以虛構交易的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從事信用卡代還和非法套現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播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八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提供法院最新動態

實現審務、政務的全方位公開

著力打造便民、為民的司法平臺

微博 @漢臺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