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音演員對影視劇享有何種權利

配音演員對影視劇享有何種權利

電視劇和電影的配音演員除了表明表演者身份之外還有什麼權利?和所配角色的表演者之間是什麼關係?

譯製片配音和動畫配音,配音演員所享有的權利是否和電視劇不一樣?

在日本,配音演員被稱為聲優,從培訓到出道,整個體系非常完備,他們除了給動畫片,譯製片配音之外,還有廣播劇,歌唱專輯等,我們也有非職業的CV會配一些網文改編的廣播劇,非商業性質,那麼他們對廣播劇享有什麼權利?

陳某問

李某答

真是特別好的問題,我從來都沒有想到過。

說個題外話,每次寫文章最難的就是選題,但是有了你們的提問,問題真是源源不斷又質量上乘。本身提出這個問題,就已經是非常有價值的事情了。

這個問題,我說說我的觀點吧,不一定正確,但提供這種思路。

影視劇配音演員除了表明表演者身份之外還有什麼權利?

這個問題有一個前置問題需要解答,那就是配音演員提供的配音是作品從而享有著作權還是隻能享有鄰接權。

在我看來,配音演員只能在既有文字劇本上進行聲音層面的創作,無法脫離具體臺詞,而聲音表達感情的方式非常有限,可以創造的空間較少,因此配音演員形成的臺詞聲音並不能構成新的作品,配音演員不能享有著作權。

那問題就回到,配音演員作為表演者享有的鄰接權範圍。能與之匹配的當然就是表演者權。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因此,配音演員屬於表演者。表演者權既包括人身權利,又包括經濟權利。作為配音演員的表演者權可以包括如下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權;

這是最容易理解的權利,類似於作者的署名權。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權;

表演者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在表演中的形象加以歪曲和篡改,防止對錶演者的聲譽和聲望的損害。如對配音演員製作完成的成片,加以變聲處理,變成滑稽可笑的聲音,就可能侵犯了這項權利。

3.現場直播權;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作為配音演員而言,如其在現場進行配音,就有阻止他人進行現場直播的權利,換句話說,對其配音行為進行現場直播需要獲得授權並支付費用。

4.首次固定權;

表演者有權許可他人對其表演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對於配音演員,為影視劇進行配音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行使了首次固定權,將自己的聲音固定在影視劇載體上,形成了表演活動的複製件。

5.複製發行權;

表演者有權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實際上這個權利是和首次固定權一脈相承的。因為只有固定在載體上,才有可能有複製發行行為。對配音演員而言,對已經錄製在影視劇裡的配音,需要取得配音演員許可並付酬後才可以進行復制發行。

6.信息網絡傳播權。

表演者有權組織他人將錄有其表演活動的錄音錄像上傳到網絡中,供公眾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欣賞的行為。配音演員同樣享有這項權利。

以上,是配音演員作為表演者可以享有的鄰接權。

和所配角色的演員的關係?

因角色演員同樣只能享有的是表演者權,我認為角色演員和配音演員之間只是對同一作品的不同角度演繹。

譯製片配音和動畫配音,配音演員所享有的權利是否和電視劇不一樣?

作為表演者的配音演員所享有的表演者權,我認為是一樣的,不會因為影片類型而有區別。

類似聲優對廣播劇享有什麼權利?

我們首先需要理清廣播劇存在的著作權或鄰接權主體,就我理解,包括文字小說作者,改編作者(或有),配音演員(聲優),後期剪輯等四個角色。

其中文字小說享有著作權,改編人享有改編後作品(如符合著作權作品標準)著作權,配音演員享有表演者權,後期剪輯不享有任何著作權利(如合同沒有另外約定)。

從這樣的分析來看,配音演員對廣播劇其實並不能享有著作權利,除非合同有另外約定,配音演員仍然只能對其配音享有表演者權,是形成廣播劇這一錄音製品的原始權利人中的一位,但錄音製品的權利仍然歸屬於製片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