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同一事件 工伤认定结果不一

  • 沧州市人社局:涉事公司已提起复议 等待结果

“太奇怪了,同样一个事件,却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工伤认定结果。”青县华宇纸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先生对记者说。2016年9月,杨先生公司员工解振强驾车在青县陈缺屯104国道高架桥下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身体多处受伤。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分别于2018年2月7日、9月19日,对解振强作出不予认定和认定工伤两种决定。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怪!同一事件 工伤认定结果不一

2018年2月7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怪!同一事件 工伤认定结果不一

2018年9月19日认定工伤决定书

据杨先生说,2016年9月15日,公司中秋节放假,留时任车间主任的解振强和门卫王尚普在公司值班。“解振强中午时擅自离岗,而且有饮酒行为,并私自驾车外出卖废纸料。”杨先生说,公司有严格规定,禁止上班时间饮酒,且饮酒后不允许上岗;外出卖废纸料必须征得总经理同意,且必须两人以上方可。因此,王尚普对准备外出卖废纸料的解振强进行了阻拦,但解振强拿了车钥匙和进出口栏杆的遥控器,未听取王尚普劝阻,开车出了厂门。

“解振强卖完了废纸料开车返回途中,在青县陈缺屯104国道高架桥下发生了交通事故,随后被送往青县人民医院救治。”杨先生说。诊断结果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双小腿皮肤裂伤,闭合性腹外伤,脾破裂,闭合性胸外伤,双肺挫裂伤,左侧第6-10肋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对此,杨先生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工伤认定调查笔录》,显示调查时间为2018年2月1日,地点为沧州市人社局三楼大厅,调查人为孙全宝、李静,记录人为尹建华,被调查人为解振强。调查笔录内容显示,解振强承认自己系青县华宇纸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主任,2016年9月15日由于工人们放中秋小长假,只有他和门卫王尚普在公司值班,他中午十二点多回家吃饭喝了点酒,当天下午三点多从单位独自开车去卖废纸料,过秤过程中王尚普骑电车赶到废品站,但钱给了解振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解振强在值班期间违规饮酒,且私自驾车外出,公司对他处以200元罚款,同时对解振强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损失不予承担。当时解振强是在处罚书上签了字的。”杨先生说。

2017年12月18日,解振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书。2018年2月7日,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对解振强受到的伤害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然而,2018年6月30日,解振强再次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却得到了与上次工伤认定相反的结果。9月19日,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8】0907676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解振强属于工伤。

“解振强本是车间主任,主要负责车间事务,主管部门如何认定他是司机?而且解振强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违反规章制度,酒后私自开车贩卖废纸料,纯属个人行为。同一件事,证据材料也一致,怎么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呢?”对此,杨先生想不通。目前,杨先生已向河北省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11月28日,记者联系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一孙姓负责人对记者说,青县华宇纸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向河北省工伤认定主管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他们现在也在等待结果。在今后工作中一定严格履行程序,紧扣法律条文。就杨先生提交给记者的调查笔录内容,孙姓负责人称,目前涉案卷宗都已经封存,且因涉密,不能透露。

就此,记者将持续予以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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