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修改補充方案的公告

為維護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徵收補償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洮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徵收區域實際情況,現將《16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修改增加情況公告如下:

一、原補償方案第十條:補償標準,現給予修改增加,具體修改增加情況如下:

原補償方案第十條第一款“(一)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給予補償”。

修改為:

(一)貨幣補償

1.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標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2.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享受原被徵收房屋登記面積20%獎勵。


原補償方案第十條第二款首段說明中增加第二段:

在公示的現有樓房或在建樓房中自願選擇相應戶型,並按公示價格結算樓房差價款。

原補償方案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用於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在增加面積和享受獎勵資金折抵回遷面積相加後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進行安置”。

修改為:用於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在獎勵面積和享受獎勵資金折抵補償面積相加後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進行補償。

16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修改補充方案的公告

二、原補償方案第十一條:回遷安置地點、時間及回遷選號方式,現給予修改增加,具體修改增加情況如下:


原補償方案第十一條第一款“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在16號地塊徵收區域內”。

修改為:產權調換地點:原址待建小區、建設花園小區、民強花園小區、富文花園小區、湖畔花園小區、育英花園小區。


原補償方案第十一條第一款增加第二項:戶型及公示價格:詳見現場徵收辦公室公示內容(樓房面積以實測為準)

16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修改補充方案的公告

三、原補償方案第十五條:“獎勵費”,現修改為:獎勵政策。

原補償方案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有產權證的住宅房屋,在原有產權證面積基礎上,自規定簽訂回遷協議之日起7日內(含7日)搬遷的,獎勵3平方米。超出規定時限的,不予獎勵”。

修改為:經依法登記的住宅房屋面,自規定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3日內(含3日)簽訂協議並交付房屋的,按原房屋登記面積20%給予獎勵,不兼得《洮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獎勵政策。

以上內容節選自吉林省《洮南市2018年關於《16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修改補充方案的公告》部分內容。如果大家想了解完整政策內容,歡迎下載知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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