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礦局原局長李學文一審獲刑7年,曾大筆一揮致鉅額損失

安徽地礦局原局長李學文一審獲刑7年,曾大筆一揮致鉅額損失

李學文 資料圖

安徽商報1月7日報道,日前,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李學文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0萬元。

蕪湖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學文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其妻子馬坤玲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66.087萬元,構成受賄罪,屬共同犯罪;李學文作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由於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公司損失6713.2845萬元,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李學文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在受賄共同犯罪中,李學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學文收受的部分款項是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對受賄罪酌情從重處罰。李學文雖在偵查階段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但在庭審中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對李學文不予從輕處罰。綜上,蕪湖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學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0萬元。宣判後,李學文當庭表示上訴。

(原題為《省地礦局原局長李學文受賄一審獲刑7年》)


早前報道

安徽地礦局原局長李學文受審:“大筆一揮”致損失1.42億

人民法院報

2016-06-19

近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局長李學文涉嫌犯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今年58歲的李學文曾任安徽省煤田地質局局長、黨委書記,兼任安徽兩淮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等職務。李學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於2002年至2012年期間,多次非法收受相關業務單位和下屬職工給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4.8萬元、價值人民幣12.2萬元的購物卡、購買總價為6.879萬元的物品,共計摺合人民幣63萬餘元,以及200克老廟“乙酉金條”一根,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在涉嫌受賄罪的14項指控中,有12項都是下屬員工為了在工作上獲得關照或者職務晉升,直接給李學文送上現金、購物卡、金條等,或者通過其妻子收受錢財。其中,安徽省煤田地質局原辦公室主任陳某為在職務晉升中得到李學文的關照,6年間先後15次送禮。

此外,李學文在兼任安徽兩淮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大筆一揮”就直接造成公司1.42億元資產無法收回。

據指控,2004年,經安徽省煤田地質局黨委會研究決定,以兩淮公司的名義,委託蚌埠市民生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公司)保管、運作未到期的5000萬元額度承兌匯票資產,並且由民生公司提供兩個企業作為擔保人。

協議簽訂後,民生公司沒有履行保管和運作的義務。李學文作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資產分管人,沒有認真核查資金收益、資金安全情況,致使兩淮公司繼續向民生公司交付承兌匯票,並突破5000萬元額度。之後,李學文未經集體研究,未遵守局務公開的程序規定,明知缺少一家保證人簽字蓋章,擅自決定和民生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將民生公司履行保管和運作時間延長24個月。

後經審計認定,到2013年底,兩淮公司仍有本息共計1.42億元無法收回。民生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人也宣告破產。

庭審中,根據李學文的庭前申請,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公訴機關現場播放了一組訊問李學文的監控視頻,以證明李學文的供述是在其自由意志下作出的。後經合議庭休庭合議,因依據不足駁回其該申請,恢復庭審。

庭審中,李學文翻供,對於起訴書指控的多項犯罪事實,均予以否認,僅自認少量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學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檢察機關認為,李學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學文身為國有公司、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國有公司、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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