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这些批次的食品不合格!这些牌子的慎用~

近日,市食监局公布了省级、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腌制品、纯净水等,具体情况如下:


南通这些批次的食品不合格!这些牌子的慎用~


一、海门市惠春食品商店销售的鲜鸭蛋(购进日期:2018-10-1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上述产品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调查,海门市惠春食品商店共购进该批产品10千克,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涉嫌构成犯罪,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海门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海门市士明粮油店销售的洋鸡蛋(购进日期:2018-10-1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上述产品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调查,海门市士明粮油店共购进该批产品30千克,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涉嫌构成犯罪,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海门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港闸区丁兆龙粮油店销售的萝卜条(生产日期:2018年01月02日,规格型号:168克/袋,标称生产企业:杭州萧山义蓬益民菜厂)

上述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港闸区丁兆龙粮油店从崇川区加华食品批发部购进该批产品50袋,已销售48袋(其中10袋用于监督抽检),剩余2袋被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排查,生产环节原因导致上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并且港闸区丁兆龙粮油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丁兆龙粮油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港市监案字〔2018〕074号)并责令改正,同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崇川区加华食品批发部所在的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崇川区加华食品批发部从先锋镇小罗食品经营部购进该批产品20箱(50袋/箱),已全部销售。经排查,生产环节原因导致上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并且崇川区加华食品批发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加华

食品批发部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案字〔2018〕S5-412号)并责令改正,同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先锋镇小罗食品经营部所在的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先锋镇小罗食品经营部从杭州萧山义蓬益民菜厂购进该批产品30箱(50袋/箱),已全部销售。经排查,生产环节原因导致上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并且先锋镇小罗食品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先锋镇小罗食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市监案字〔2018〕1274号)并责令改正。

四、刘银凤(如城街道大司马路西皋市场内)销售的鸡大胸(购进日期:2018年8月17日,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刘银凤从如皋城北市场购进该批产品8千克并全部销售(其中1千克用于监督抽检),因刘银凤采购渠道不固定且未索要进货票据,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开展进一步追溯工作。经排查,养殖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银凤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案字〔2018〕0812-01号)并责令改正。

五、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龙须豆芽(生产日期:2018年8月16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上述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从上海明洪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产品2.7千克,已全部销售(其中0.908千克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上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并且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上海明洪蔬菜配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赵文静(开发区中兴街道常青菜市场蔬菜区)销售的绿豆芽(生产日期:2018年8月16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上述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赵文静共购进该批产品1.5千克,全部用于监督抽检,未对外销售。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上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并且赵文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开展进一步追溯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赵文静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开发市监案〔2018〕第095号)并责令改正。

七、港闸区润安超市销售的苹果酒(生产日期:2016年1月20日,规格型号:375mL/瓶,标称生产单位:烟台宝龙凯姆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上述产品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港闸区润安超市从南通好缘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该批产品20瓶,销售10瓶(其中5瓶用于监督抽检),报损1瓶,剩余9瓶被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排查,生产环节原因导致上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润安超市免予处罚并没收该批不合格苹果酒9瓶,同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南通好缘商贸有限公司所在的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南通好缘商贸有限公司从烟台宝龙凯姆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购进该批产品60瓶,已全部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好缘商贸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同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烟台宝龙凯姆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所在的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如皋市搬经镇三泉纯净水厂生产的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年08月20日,规格型号:15.6L/桶)

上述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如皋市搬经镇三泉纯净水厂共生产该批产品100桶,已全部销售(其中7桶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桶盖未严格消毒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搬经镇三泉纯净水厂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案字〔2019〕0021-13号)并责令改正。

九、如皋市新华天然饮用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年08月07日,规格型号:16.0L/桶)

上述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如皋市新华天然饮用水厂共生产该批产品1257桶,已销售1256(其中7桶用于监督抽检),库存1桶被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排查,包装水桶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新华天然饮用水厂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案字〔2018〕0813-01号)并责令改正。

十、海安魏冯鹏酒业商行生产的荞麦酒 48%vol和高粱酒 45%vol(生产日期:2018年3月20日,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两批次产品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海安魏冯鹏酒业商行共生产上述两批次产品各100L,荞麦酒 48%vol 已全部销售(其中0.8L用于监督抽检),高粱酒 45%vol共销售 80L(其中0.8L用于监督抽检),剩余20L被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排查,海安魏冯鹏酒业商行购买使用的粮化酶(酒曲)中含有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导致上述两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魏冯鹏酒业商行作出行政处罚(海市监案字〔2018〕349号)并责令改正,同时将不合格粮化酶(酒曲)的信息通报生产单位湖南新鸿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的湖南省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启东市骏莱花园饭店销售的凉拌醉泥螺(加工日期:2018年4月25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上述产品吸虫囊蚴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上述产品所用泥螺是启东市骏莱花园饭店从启东市花园路农贸市场江庙洪(个体经营)处购进,共购进泥螺5千克,加工后的凉拌醉泥螺已全部销售(其中1千克用于监督抽检),且启东市骏莱花园饭店未依法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花园路农贸市场江庙洪处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对现场的两批次泥螺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未检测出吸虫囊蚴。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骏莱花园饭店(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案字〔2018〕00474号)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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