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在上海撥打110,來的不一定是警察,可能是……

当你在上海拨打110,来的不一定是警察,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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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在上海拨打110,来的不一定是警察,可能是……

市民A

警察叔叔,我爸媽打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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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B

警察嗎,我老公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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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C

110,我鄰居又在放噪音了!

好的,我們馬上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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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叔叔

当你在上海拨打110,来的不一定是警察,可能是……

今年1月1日起,遇到以上情況,上海的警察叔叔們不一定會出警了哦!

根據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公安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完善人民調解與“110”非警務警情對接分流機制的意見》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上海正式啟動人民調解與“110”非警務警情對接分流機制。根據本市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調解的分類標準,結合“110”實際工作情況,按照“機制先行建立、類別逐漸擴大、數量穩步增加”的推進原則,對涉及

醫患糾紛、鄰里糾紛、家庭成員糾紛、婚戀糾紛等糾紛類警情,“110”可分流至人民調解組織受理。

当你在上海拨打110,来的不一定是警察,可能是……

上面是官方用語,換句話說,在以後,遇到醫患糾紛、家庭成員糾紛、婚戀糾紛、鄰里糾紛等4種糾紛類警情,警察叔叔在接到報警電話後,可能會分流到人民調解組織受理哦。

当你在上海拨打110,来的不一定是警察,可能是……

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模擬一下今後報警可能會發生的情況!

小明:110嗎,我家樓上漏水,天花板都給泡壞了!

警察叔叔:屬於糾紛類警情,馬上將警情表單通過市公安局“110”接處警系統推送至市司法局“智慧調解”平臺。

市司法局:確認屬於受理範圍,馬上通過市司法局“智慧調解”調度系統分配至各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調度轄區內司法所(街鎮、居村人民調解組織)、區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安排調解員。

調解員A:收到!現在是工作日上班時間,我立刻聯繫報警人,並會在2小時內到場開展糾紛調處工作。

調解員B:收到!現在週六、週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工作日下班以後,我需要聯繫報警人,另行約定調處時間哦。

調解員C:現場矛盾激化、事態難以控制,我要立刻撥打“110”或直接致電接警班長電話,由“110”通知民警到場處置。

請看原文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聯合上海市公安局共同印發

《關於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完善人民調解與“110”非警務警情對接分流機制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方案》,提升公安、司法應急響應速度,強化聯動處置能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努力實現矛盾不上交,積極打造新時代上海人民調解工作升級版,現就完善“110”非警務警情對接分流機制制定如下意見。

一、分流範圍

根據本市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調解的分類標準,結合“110”實際工作情況,對涉及

醫患糾紛、經濟糾紛、鄰里糾紛、家庭成員糾紛、婚戀糾紛、司乘糾紛、消費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務勞資糾紛、徵地拆遷糾紛、房地物業糾紛、涉校糾紛等糾紛類警情,“110”可分流至人民調解組織受理。

按照“機制先行建立、類別逐漸擴大、數量穩步增加”的推進原則,第一批對接分流類別為:醫患糾紛、家庭成員糾紛、婚戀糾紛、鄰里糾紛4類。其他對接分流類別將根據對接情況,視情再另行通知。

二、對接方式

建立市公安局“110”接處警系統與市司法局“智慧調解”平臺間的系統對接,雙方實現互聯互通、互為二級平臺的工作模式,即當“110”接報屬於人民調解受理範圍的糾紛類警情時,通過系統將警情表單推送至市司法局“智慧調解”平臺;

市司法局接到警務類警情時,通過系統將表單推送至“110”接處警系統;

如遇系統故障導致表單發送失敗等突發情況,雙方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另行通知。

三、處置機制

(一)處置流程。市司法局在接到“110”推送的糾紛類警情後,如確認屬於受理範圍的,通過市司法局“智慧調解”調度系統分配至各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調度至轄區內司法所(街鎮、居村人民調解組織)、區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相關人民調解員可通過手機APP或PC端進行反饋,並開展後續調處工作。

如人民調解員在現場調解過程中發生矛盾激化、事態難以控制等情況,可撥打“110”或直接致電接警班長電話,由“110”通知民警到場處置;如確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則通過系統將情況反饋“110”接處警系統。此外,如接警員在接報時判斷現場可能存在過激行為或潛在危險,但仍有調解餘地的情況,在通知市司法局的同時,也應於第一時間指派民警到場協同處置。

(二)處置時限。對市司法局確認接收的警情,人民調解員應當及時進行先行聯繫,並按相關要求到場開展糾紛調處工作。週一至週五工作日期間,到場時限為2小時以內;週六、週日、法定節假日及工作日下班後,應及時與報警人進行聯繫,另行約定調處時間。

(三)反饋要求。市司法局接收警情後,應將相關信息及時通過系統反饋至“110”接處警系統,以便接警員接到重複報警時做好解釋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確保質量。對接機制實施後,雙方均應加強內部質量管控,注重市民感受度。“110”應在既定分流範圍內,對明確屬於非警務類非緊急的事項進行派單分流;市司法局基層工作處應加強監督和指導,確保承接工作質量,確保各調解機構和調解人員嚴格執行受理處置等規範要求。

(二)加強引導。雙方應結合日常工作,積極向來電市民做好宣傳、解釋和引導工作。

(三)強化培訓。雙方應各自做好相關業務培訓,確保分流事項的準確性、合理性。

(四)定期評估。

對接分流機制實施後,雙方應及時統計數據,複核評估轉接質量,視情優化工作流程,確保方案落實。

五、實施時間

自2018年12月28日0時起,啟動對接分流機制的試運行工作;自2019年1月1日0時起,正式啟動對接分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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