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吳明友等9人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終審裁定

恩施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明友等9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终审裁定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吳明友、黃豔青、歐望、舒昌桂、李進、譚三政、張芙蓉、王海峰犯販賣毒品罪一案、李彥霖犯運輸毒品罪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吳明友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黃豔青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歐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張芙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舒昌桂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期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李彥霖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李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譚三政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王海峰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被告人黃豔青違法所得人民幣2800元、被告人李進違法所得人民幣360元、被告人王海峰違法所得人民幣900元、被告人譚三政違法所得人民220元、被告人吳明友違法所得人民幣4600元,均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利川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吳明友、李彥、李進、王海峰、譚三政的冰毒共計295.81克是違禁品;扣押在案的手機、吸毒工具、分裝工具等物品是犯罪工具,均依法予以沒收,由利川市公安局處理。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黃豔青、歐望、舒昌桂、李彥霖、吳明友、李進、譚三政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近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裁定:

一、駁回上訴人黃豔青、歐望、舒昌桂、李彥霖、譚三政的上訴。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明友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000元;上訴人李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三、上訴人黃豔青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上訴人李進違法所得人民幣3460元、上訴人譚三政違法所得人民幣2080元、上訴人吳明友違法所得人民幣4600元,原審被告人王海峰違法所得人民幣900元,均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strong>恩施州檢察

恩施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明友等9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终审裁定

<strong>長按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

恩施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明友等9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终审裁定

<strong>崇法、尚德

<strong>實誠、競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