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蔚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strong>公 告
<strong>〔2018〕第3号
蔚县2017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于2017年12月29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17〕1435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征收我县集体土地6.36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批准情况
(一)项目名称:蔚县2017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7〕1435号
(三)批准时间:2017年12月29日
(四)批准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西合营镇羊圈堡村
(二)征收土地位置:西合营镇羊圈堡村东南。
(三)征收土地面积、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6.3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本批次征收土地共涉及蔚县1个区片,羊圈堡村集体建设用地6.36公顷,位于Ⅳ区片,区片价为106.0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676.878万元。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批次征地不涉及具体农户。
五、如对本项目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或者裁决。存有异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31日
<strong>蔚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strong>公 告
<strong>〔2018〕第4号
蔚县2017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于2017年12月29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17〕1500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转用、征收我县集体土地2.6022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批准情况
(一)项目名称:蔚县2017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7〕1500号
(三)批准时间:2017年12月29日
(四)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蔚州镇南张庄村
(二)征收土地位置:蔚州镇南张庄村西西、玉泉街东。
(三)征收土地面积、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2.6022公顷,全部为耕地。
三、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本批次征收土地共涉及蔚县1个区片。征收蔚州镇南张庄村土地2.6022公顷,位于Ⅰ区片,区片价为198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609.0756万元。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使用货币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五、如对本项目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或者裁决。存有异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31日
<strong>蔚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strong>公 告
<strong>〔2018〕第5号
蔚县2017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于2017年12月29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17〕1367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征收我县集体土地2.9275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批准情况
(一)项目名称:蔚县2017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7〕1367号
(三)批准时间:2017年12月29日
(四)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蔚州镇南关东村、一街村
(二)征收土地位置:前进路以南。
(三)征收土地面积、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2.927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其中蔚州镇南关东村2.6025公顷,一街村0.3250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本批次征收土地共涉及蔚县1个区片。其中征收蔚州镇南关东村土地0.3250公顷、一街村土地2.6025公顷,都位于Ⅰ区片,区片价为198万元/公顷。两村土地补偿费共计579.645万元,该土地补偿费中补偿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费包含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的总补偿费用中,并按照屋征收协议与地上附着物一并补偿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再另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使用货币或回迁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五、如对本项目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或者裁决。存有异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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