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根治“車鬧”:就得這麼幹!

「原创」根治“车闹”:就得这么干!

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多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轉向盤、毆打駕駛人員(俗稱“車鬧”)等乘客侵擾駕駛員駕駛行為造成的不安全事件,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特別是2018年重慶萬州“10·28”公交車墜江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對此高度重視,要求各有關部門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堅決杜絕類似事件重複發生;社會也強烈呼籲加強公交車駕駛員安全防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堅決對這種嚴重威脅公共交通安全的“車鬧”說不。

為此,交通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管理部門、司法部門等,已分別出臺政策和措施,包括管理(教育、培訓等)、硬件升級(車輛、橋樑、救援等)、司法(懲戒)等方面,以齊心協力依法懲治、減少和杜絕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

「原创」根治“车闹”:就得这么干!

<strong>圖1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通知》在硬件建設上,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加強車輛動態運行管控

<strong>※ 交通運輸部《通知》:新購和在用公交車配備防護隔離設施,並加強車輛動態運行管控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2018年11月9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運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4方面要求:切實加強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的培訓教育;完善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加強宣傳提升乘客安全乘車意識;嚴格防範和正確處置侵擾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加強駕駛員和乘客的“雙向”安全教育和培訓,是最基本的措施。《通知》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抓好《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7年第5號令)的貫徹落實,督促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一是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加強對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員、乘務員開展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等基本知識與技能的培訓考核,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把保障乘客安全作為駕駛員的第一責任;二是按照JT/T 999-2015《城市公共汽電車應急處置基本操作規程》,完善應急處置規範;三是按照GB/T 22484-2016《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範》,進一步完善運營服務操作規程,提升文明服務水平;四是加強駕駛員心理疏導、情緒管理,確保駕駛員心理健康。

《通知》同時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在駕駛區域張貼警示標語,防止侵擾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行為,維護駕駛員安全運營環境;要利用車載媒體播放視頻、語音等方式,切實提升公眾認知,培養乘客安全乘車法治觀念,提醒乘客遵守規則、文明乘車;等等。

完善城市公共汽電車(新購/在用)的內部設施,是一種積極的防禦措施。《通知》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新購置具有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的城市公共汽電車,鼓勵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協調客車生產企業對在用的城市公共汽電車改造安裝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對此,《通知》提出,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定在用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區域安裝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的改造方案,明確安裝時間節點、技術要求和保障措施,並積極爭取地方財政、公安等部門在資金、車輛檢測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鼓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提升駕駛員防侵擾能力。此外,《通知》還要求,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要加強車輛動態運行管控,確保公交車內監控攝像設備、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等正常使用,保障駕駛員安全駕駛環境;要充分發揮車載視頻監控的作用,定點定時上傳監控視頻或抓拍圖像。

圖2~4示出幾種駕駛室安全防護隔離設施。據悉,自2018年11以來,許多城鎮新購的公交車的駕駛區域被要求帶有安全防護隔離設施,併為在用公交車的駕駛區域陸續加裝安全防護隔離設施;但由於還沒有出臺統一的標準,所以加裝的安全防護隔離設施形式多樣,有的是帶透明玻璃(有機)的門(帶鎖),有的是柵欄式,有的是簡易的欄杆式;其中門式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的美觀性較好,而簡易的欄杆式的安全隔離效果應該是最差的。

圖5示出車內視頻監控裝置,並帶有報警裝置。據悉,大概自2007年開始,即有省市率先開始要求本省市區所有城市公交車輛內部安裝視頻監控裝置(以備取證;有的還裝有報警裝置;有的還要求接入GPS)。目前城市公交車輛已基本全部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原创」根治“车闹”:就得这么干!
「原创」根治“车闹”:就得这么干!

<strong>圖2 該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為帶透明玻璃(有機)的隔離門(帶鎖)。隔離門將駕駛員的後側、右側與乘客區隔開,但轉向盤右前方(至擋風玻璃之間)未封閉(保持一定空隙),據說這樣既能保證駕駛員在行車時不會輕易受到外力干擾,也不影響乘客乘車時向駕駛員詢問站點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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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圖3 該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為柵欄式結構,結構強度較大,能起到一定的阻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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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圖4 該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為一種非常簡易的欄杆式結構,其起到的隔離作用比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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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圖5 車內視頻監控裝置安裝示意圖,並帶有報警裝置

<strong>※ 國務院安委會《意見》:加強公交車行駛安全和橋樑防護工作

深刻吸取重慶萬州“10•28”公交車墜江事件教訓,進一步加強公交車行駛安全和橋樑防護工作,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2018年12月10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發出《關於加強公交車行駛安全和橋樑防護工作的意見》(安委[2018]6號),對交通運輸部、工信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應急管理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司法部、各省級人民政府等部門提出一系列要求,並涉及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4個大方面,可謂“面面及到”。

一是進一步加強公交車安全運行保障,包括:

(1)健全完善公交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標準。明確在用公交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安裝標準,確定防護隔離設施的指標要求,既能保障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不受侵擾,又能滿足駕駛員突遇身體不適等緊急情況的救助需求。(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研究提高客車結構安全技術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增加公交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有關強制要求。(工信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本地區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對在用公交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現狀和底數進行全面摸排,指導制定改造方案,在確保相關經費落實的前提下,明確安裝時間節點和保障措施;督促本地區公交運輸企業在公交車內設立安全警戒線,噴塗張貼統一警示標語,安裝智能視頻監控、一鍵報警等技術防範設施。(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指導)。

(2)切實落實公交車配備乘務管理人員(安全員)相關規定要求。研究出臺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先重點後一般”的要求,逐步在跨江跨河、跨高速公路高速鐵路以及經過人員密集區的重點線路公交車上配備乘務管理人員(安全員),跟車服務乘客、維護秩序,加強安全防範。(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指導)指導、督促公交運輸企業加強乘務管理人員(安全員)的教育培訓,開展實戰演練。(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各省級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全面提升公交車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指導公交運輸企業按照JT/T 999《城市公共汽電車應急處置基本操作規程》,完善應急處置規範,明確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靠邊停車、及時報警等操作流程。(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強對公交運輸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公交運輸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駕駛員身心健康管理,健全駕駛員日常教育培訓制度,以應對處置乘客干擾行車為重點,開展心理和行為干預培訓演練,規範駕駛員安全駕駛行為,切實提高駕駛員安全應對處置突發情況的技能素質。(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各省級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強化法治措施,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協調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出臺指導文件或者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對以襲擊毆打駕駛員等方式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的犯罪行為,明確適用刑法的具體規定,對於造成一定後果的,要依法嚴格控制適用緩刑。(應急管理部牽頭,公安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大案件偵辦力度,對干擾公交車正常行駛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處罰。(公安部負責)。

二是進一步提高橋樑安全防護水平,包括:

(1)開展橋樑防撞護欄排查治理。(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各省級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此略)。

(2)強化落實綜合性交通管控措施。(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各省級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此略)。

三是進一步強化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包括:

(1)完善長江航運應急救助體系。(交通運輸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此略)。

(2)制定完善水上應急救援預案體系。(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各省級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此略)。

(3)規範社會救援組織管理。(應急管理部、民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此略)。

四是進一步加強社會宣傳和警示教育。(中央宣傳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各省級人民政府等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此略)。

《意見》最後強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要求,強化責任,細化舉措,抓緊制定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原則上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並於2018年12月底前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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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圖6 國務院安委會《意見》在硬件建設上提出諸多要求:增加公交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在公交車內設立安全警戒線,噴塗張貼統一警示標語,安裝智能視頻監控、一鍵報警等技術防範設施;進一步提高橋樑安全防護水平;等等

<strong>※ 公檢法《意見》:依法從嚴懲處妨害安全駕駛犯罪

為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彙總分析近年來妨害安全駕駛刑事案件的發案數量、涉案罪名、判處刑罰、行為表現、案發環境、危害後果等情況的基礎上,起草並於2019年1月8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從嚴懲處妨害安全駕駛犯罪。

對於乘客,《意見》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出現所列7種情形(行為)之一的,《意見》要求要從重處罰,且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7種情形即包括: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 km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等等。

對於駕駛人員,《意見》規定:駕駛人員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與乘客發生紛爭後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於其他乘客,《意見》指出: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意見》要求,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維護公共交通秩序對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意義,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從嚴懲處,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教育作用,預防、減少妨害安全駕駛不法行為發生。對此,《意見》還特別提到:公安機關接到妨害安全駕駛相關警情後要及時處警,採取果斷措施予以處置;要妥善保護事發現場,全面收集、提取證據,特別是注意收集行車記錄儀、道路監控等視聽資料。

《意見》所稱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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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圖7 公檢法《意見》提出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

<strong>※ 商用汽車雜誌記者短評:公共安全無小事

2018年重慶萬州“10•28”公交車墜江事件,看似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其實,……(詳見2019年第1期《商用汽車》雜誌)。

<strong>◎鏈接1:交通運輸部修訂標準完善“公共汽車應急處置規範”

2019年1月2日,……(詳見2019年第1期《商用汽車》雜誌)。

<strong>◎鏈接2:湖北省要求2019年6月30日前公交車全部安裝防護隔離設施

2018年12月28日,從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獲悉,……(詳見2019年第1期《商用汽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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