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車鬧”行為,懲惡才能揚善

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令人們深思和反省:僅僅因為一己之私產生衝突,卻置全車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最終帶來不可估量的後果,到時追悔莫及。千萬別讓一時衝動釀成大錯!

在公交車上動手,這些乘客和司機都被判了刑!

在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中,“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經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另外,據新華社報道,近日,遼寧省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接連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機案:汲傳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為致使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司機或乘客受傷,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不等的刑罰。

同時,羊城晚報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近年來廣州近10宗乘客因坐過站或其他瑣事與公交車司機起爭執甚至“武鬥”的刑事案件判決書。這些案件中,動手“打贏”了的乘客,被法院判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打贏”了的司機,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刑。(半月談網11月9日)

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中,乘客與司機的衝突起源於一件小事,但是這次衝突的卻以十五條人命,十五個家庭的破碎為結局,讓人觸目驚心。此次事故一出,網絡上接二連三陸續曝出公交乘客因衝突而攻擊公交司機甚至搶奪公交方向盤的事件,而每次事件或多或少都造成了一些危害,但卻沒有引發足夠多的重視,而那些違反規則的人也並沒有得到足夠的懲戒,總而言之,就是違法成本太低導致這些人繼續肆無忌憚地違反社會規則,可能是插隊,可能是碰瓷,可能是飛機遲到硬要登機,可能高鐵佔座等等,他們違反了社會應該遵循的基本規則卻沒有得到足夠的懲戒,因此才會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戰社會規則,挑戰社會底線。只有給他們足夠的懲戒,才會讓他們知道無規矩不成方圓,必須給他們足夠的懲戒,才能讓社會處於一種穩定的狀態,因為只有懲惡才能揚善,因為只有讓作惡者得到應有的懲罰,讓他們記住破壞規則是要付出代價的,讓他們知道違法的成本是他們不能承受的,才能遏制他們繼續作惡。所以,懲惡才能揚善,必須嚴懲“車鬧”行為。(文/胖小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