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核桃花生飲料中“沒核桃”如何維權,法律自有一套!

(大同法制網報道)315消費者維權晚會舉行。幾家歡喜幾家愁,接下來,視曝光核桃花生飲料中“沒核桃”,一罐添加劑兌出8000飲料,可真是夠黑心的。
“穩定劑,安賽蜜,阿斯巴甜,山梨酸鉀,甜蜜素…”各種添加劑+兩噸純淨水+核桃香精=市場上熱銷的這款“核桃花生”。這款產品既沒有添加核桃,也沒有添加花生,核桃的味道靠的是核桃香精,一罐料汁能生產出8000瓶“核桃花生”。

除了在產品類型上跟風模仿,有的公司在外包裝上也是煞費苦心。產品都和某品牌核桃乳非常相似,“六個純核桃”只多了一個字;“六仐核桃”、還有“六禾核桃”,只是一筆一劃的差別。

外觀設計,包裝色調,構圖,代言人形象也是他們模仿的主要內容,讓人難以分辨。一些從業者稱,這些跟風模仿的產品,主要是銷往一些三四線城市及農村市場。


消費者購買核桃花生飲料中“沒核桃”如何維權,法律自有一套!

如何保護消費者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成為今天網絡討論的主旋律,各種防騙小妙招擁擠在網絡,令人應接不暇。小編簡明扼要地總結出一點,就是擦亮眼睛仔細觀察。我們接下來就以大名鼎鼎的“六個核桃”舉例。

消費者購買核桃花生飲料中“沒核桃”如何維權,法律自有一套!

消費者購買核桃花生飲料中“沒核桃”如何維權,法律自有一套!

消費者購買核桃花生飲料中“沒核桃”如何維權,法律自有一套!

消費者購買核桃花生飲料中“沒核桃”如何維權,法律自有一套!

廠家召回有用嗎,該喝的都喝了,哎,真是個核桃家族,絕對超一流的子子孫孫無窮無盡,但就在這樣的模仿中,廠家就會出現以次衝好,以假亂真的現象。那麼對於這樣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小編給你梳理一下,

<strong>相關法律法規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 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 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 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 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 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 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 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對於消費者真正購買了這樣的差產品,該如何用起法律的武器呢?請看下文:

<strong>相關法律法規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 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 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 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 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大同法制網明確告訴可愛的消費者們,在發現了產品以次充好的情況時,消費者可以收集好相關證據證明然後向相關廠家商家賠償,也可以去工商局舉報它們的違法行為,再嚴重者直接拔打110。(薛建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