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教育專項活動材料(二)

<strong>債券典型案例

C公司付息違約和終止上市風險處置案例

C公司主營業務為生產和銷售單晶硅和多晶硅太陽能電池組件,註冊地為S市,實際控制人為N。公司於2010年11月X日在交易所上市。2012年3月,公司發行了10億元存續期為5年、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的公司債(以下簡稱“11C債”),發行利率為8.98%,每年的3月X日為債券付息日。2014年3月X日,公司發佈公告,無法按期全額支付第二期債券利息已構成實質性違約,引發國內外市場、媒體的高度關注,打破了剛性兌付的預期。

<strong>一、風險事件成因

<strong>1<strong>、全球光伏行業陷入低谷,國內光伏企業內憂外患

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全球光伏行業均步入急速下行的狀態,作為兩頭在外(設備、原料和市場在外)的中國光伏企業更是內憂外患,從曾經的輝煌跌入低谷。從外因來看,美國市場的“雙反”已對中國光伏業形成巨大的衝擊,歐洲市場此前的“雙反”調查及萎靡經濟下薄弱的需求更是給中國光伏業致命一擊。從內因來看,國內光伏產業盲目擴張、產能過剩也是一個重要問題。隨著賽維LDK、尚德等紛紛倒塌,中國光伏產業風光不再。

2、<strong>公司轉型過於激進,未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

在面臨著產品價格不斷下跌、毛利被大幅壓縮的行業大背景,在經營業績的壓力下,2011年下半年,C公司開始率先嚐試全面向電站投資建設轉型:一方面自身大量進行電站項目投資,另一方面,組件銷售也全面直接面向電站投資商。該轉型雖然可能提高公司的組件獲利水平,但也將公司的資金週轉風險推向了極致。一般來說,電站項目投資需要在項目上網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上網,方能取得約定的補貼,故電站項目建設的時效性非常強。另外,境外光伏電站投資採取自有資金20%、銀行貸款80%的方案,故在電站投資建設過程中,銀行的資金支持非常重要,如果未及時獲得銀行貸款,在電站建設的時效性要求下,公司必將大量投入自有資金,公司資金週轉將被推入深淵。

3、<strong>歐債危機使公司資金陷入全面困境

C公司未預測到歐債危機以及歐洲經濟衰退導致當地銀行對電站建設貸款收緊銀根,貸款比例縮減、放款速度拖延。於是,本應通過銀行貸款融資支付的組件款和EPC商費用(兩項大約各佔電站總投資的60%-70%)只能通過自有資金解決,待電站建成併網發電三個月後才能夠申請銀行貸款融資。2011年下半年開始,由於已完成大規模的電站前期投資,因此C公司只能不斷的向所投資電站銷售自產組件,且短期內無法收回應收款。過於冒進的投資策略,導致C公司資金緊張。C公司外售組件的客戶基本均鎖定為光伏電站投資商(相對來說毛利較高)。這些客戶同樣需依賴銀行貸款融資以支付組件款,在歐洲銀行不斷緊縮銀根的趨勢下,客戶付款週期一拖再拖,進一步加劇了C公司資金鍊的緊張情況。

4、<strong>國內銀行抽貸導致資金鍊斷裂

光伏行業陷入困境後,國內銀行將光伏列入重點關注行業,緊縮銀根,加大貸款催收力度,公司融資渠道受到了極大限制。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C公司已到期未成功辦理續貸的銀行貸款大約5億元,但其餘到期的銀行貸款仍辦理了續貸。到了10月份,銀行對C公司的信貸緊縮進一步加劇。11月初開始,C公司到期銀行貸款在償還後,辦理貸款的相關分行以審批權收歸總行為由,拒絕為C公司續貸,當月金額達3.8億元,C公司資金鍊基本斷裂。

<strong>二、風險事件應對及處置

1、<strong>流動性風險化解方案執行情況不佳

為了應對流動性風險,C公司制定了化解流動性風險的方案,包括加速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出讓已具備變現條件的海外電站、儘快處置境內非核心資產、自主生產和代工模式相結合等措施。由於行業尚未擺脫低谷期,加之C公司內部運作紊亂,流動性風險化解方案未能得到有效執行,C公司未能擺脫流動性危機、資金高度緊張。經各方通力協調下,“11C債”第一期利息在2013年3月X日如期支付。

2、<strong>公司債第二期利息未能如期足額償付,公司債終止上市

“11C債”第一期利息如期支付,但C公司2011年和2012年連續兩年虧損,“11C債” 也因此於2013年7月X日起暫停上市。儘管採取多種措施,公司的經營情況並未好轉,償債能力持續弱化,違約風險並未化解。2014年3月,“11C債”第二期8980萬利息僅按期支付400萬元,構成實質性違約。2014年5月X日,因公司連續三年虧損,“11C債”終止上市。

3、<strong>破產重整化解風險

2014年4月X日,債權人以C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S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關於對C公司進行破產重整的申請。2014年6月X日,法院受理債權人對C公司的重整申請,並指定專業機構擔任C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梳理公司債權債務、招標重組方、籌備債權人會議。2014年10月X日,C公司披露了重整計劃,並開始執行包含清償“11C債”債務的重整計劃。2014年12月X日,公司披露《關於重整計劃執行進展的公告》,“11C債”的本金、利息、複利、罰息等均已兌付完畢。至此,“11C債”本息償付完成,違約風險化解。

<strong>三、案例啟示

<strong>一是C公司危機的爆發離不開行業的劇烈下滑,若投資者在項目投資過程中能對行業的發展趨勢進行準確的預判,預先採取行動規避風險,從而減少損失。<strong>二是大多數個人投資者認購公司債時並未對公司債的風險有充分的判斷,認為公司債作為債權類產品等價於銀行存款保本保息,從而在債券存在償付風險時出現了部分過激的舉動,“11C債”違約事件打破了剛性兌付的預期,揭示了債券投資天然信用風險的屬性。

(供稿單位: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

<strong>D<strong>公司債券回售風險及處置案例

D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以下簡稱“16D債”)於2016年1月完成發行,發行規模10億元。因發行人2015年虧損4.77億元,導致“16D債”發行完成後不符合上市條件,並觸發了投資者回售條款。經多方努力協作,發行人於2016年6月完成“16D債”本金10億元和期間利息的全額回售,有效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strong>一、案例概述

1、<strong>“16D債<strong>”發行階段情況

發行人控股股東為Z公司,實際控制人為G省國資委,主要從事G省省內重點電力項目投資和電力生產。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期債券於2016年1月完成發行,發行規模10 億元,7年期,票面利率3.5%。本期債券由Z公司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主體信用等級為AA+,債項信用等級為AAA。主承銷商和受託管理人為C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持有人為10家機構投資者,不涉及個人投資者。

“16D債”發行階段的報告期間為2012年-2015年6月,2012年-2014年發行人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分別為14,143.85萬元、12,822.54萬元和6,271.51萬元,平均可分配利潤為11,079.30萬元,不少於“16D債”一年的利息,滿足發行條件。

<strong>2<strong>、發行後不符合上市條件

2016年5月,受託管理人向交易所提交“16D債”的上市申請,更新報告期間為2013年-2015年,2013年-2015年發行人淨利潤分別為12,822.54 萬元、7,476.08 萬元(2015年審計時對2014年淨利潤進行追溯調整導致與發行階段不符)和-47,664.08 萬元,平均可分配利潤為-9,121.82 萬元。

由於受經濟大環境影響,發行人火電項目限電嚴重,開工率不足,以及受發行人2015年投資收益大幅減少的影響,2015年發行人淨利潤為虧損-47,664.08 萬元。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條件之一為“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條件之一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由於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為-9,121.82 萬元,無法覆蓋本期債券一年的利息,“16D”已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

<strong>3<strong>、“16D債<strong>”回售情況

因“16D債”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觸發募集說明書約定的回售選擇權。2016年6月,發行人披露了《D公司關於“16D債”投資者回售實施辦法的公告》,本期債券採取場外回售的方式。投資者於6月X日、6月X日進行回售選擇申報,6月X日,發行人通過其募集資金賬戶,原路退回全部10家投資者共計25筆回售資金,本息合計1,013,005,464.45元,並於6月X日晚披露《D公司關於“16D債”投資者回售結果的公告》。至此,回售工作順利完成,“16D債”風險得到有效化解。

<strong>二、案例風險啟示

在經濟新常態下,公司經營面臨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經營業績受市場環境影響較大,容易出現大幅波動,“16D債”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6D債”發行後不滿足上市條件,究其原因,是發行人所處的火力發電行業受宏觀經濟和政策影響較大,加之發行人所在地區上網電價較低,用電需求有限,導致 2015年經營業績出現了鉅額虧損。因此,投資者應提高識別行業風險的能力,投資對受宏觀經濟影響較大的週期性行業的項目應有充分的研判,從而儘可能的降低投資受損的風險。

(供稿單位: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

<strong>E<strong>公司公募債券違約及處置案例

E公司2012年4月發行了4.8億元的公司債(以下簡稱“12E債”),存續期為5年、附第3年末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發行利率為6.78%,每年的4月X日為債券付息日。2015年4月,因公司無法按時、足額籌集資金用於償付“12E債”本期債券應付利息及回售款項,構成對本期債券的實質違約。

<strong>一、發行人及債券基本情況

E公司於2009年11月在交易所上市,實際控制人為M。公司原主營業務為高檔餐飲業,是國內第一家在A股上市的民營餐飲企業,後經多次轉型,主營業務涉及餐飲服務與管理、環保科技、網絡新媒體及大數據處理。

2012年4月,公司發行了4.8億元存續期為5年、附第3年(2015年4月)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的公司債,發行利率為6.78%,每年的4月X日為債券付息日。

<strong>二、風險暴露過程

公司2013年全年虧損5.64億元,2014年上半年虧損659萬元,經營風險增大,業務轉型困難,並存在業績真實性等質疑。

2014年10月,P資信公司披露對“12E債”的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將其主體及債項評級均由A下調至BBB,觸發交易所風險警示條件。交易所於10月X日對債券進行停牌處理,並於復牌後實行風險警示處理,債券更名為“STE債”。

2015年4月,因公司無法按時、足額籌集資金用於償付“12E債”本期債券應付利息及回售款項,構成對本期債券的實質違約。

因公司2013年、2014年淨利潤分別為-5.6億元、-6.8億元,連續兩年虧損,“STE債”於2015年6月暫停上市。

<strong>三、違約風險事件處置情況

“12E債”違約處置難度大。從經營角度看,一是傳統餐飲業務業績繼續虧損,且公司轉型的新業務發展停滯;二是公司前期形成的大額應收及預付款項約1.5億元無法收回;三是因涉及房屋合同糾紛等情況,公司7個銀行帳號被凍結,日常經營無法正常進行。從重組角度看,一是公司市值約為60億元,估值較高,增加了借殼重組的難度;二是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未有明確結論,重組存在障礙;三是實際控制人2014年國慶期間出國後迄今未歸,更為重組增添難度。

鑑於上述原因,公司於2015年6月啟動債務重組有關事項。因涉及相關利益方較多,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復雜,公司需同相關各方多次溝通協調。通過2015年下半年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和債務重組,公司完成“12E債”債券兌付資金的籌集工作,2016年3月X日,償債資金劃入結算公司分公司的指定銀行賬戶,結算公司已於2016年3月X日完成派發工作。其中,本金為2.92億元,利息為353萬元,違約金為1,722.95萬元,合計3.13億元。至此,“12E債”違約事件處置完畢。

<strong>四、案例啟示

<strong>一是“12E債”的違約風險爆發離不開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經營環境的巨大變化以及轉型新業務的不順利,若投資者在項目投資過程中能對行業的發展趨勢進行準確的預判,預先採取行動規避風險,從而減少損失。<strong>二是“12E債”違約事件為我國資本市場首例公募債券本金違約案例,是“11C債”違約事件後的又一案例,再次打破了剛性兌付的預期,揭示了債券投資天然信用風險的屬性。

(供稿單位: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

<strong>三、<strong>債券風險提示詞條

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提醒您:

1.選擇適合自己的債券品種,做理性合格投資者。

2.掌握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並自行承擔公司債券投資風險。
3.仔細閱讀募集說明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評級報告等信息。 
4.投資公司債券,個人名下金融資產不得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
5.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信用評級要達到AAA級。
6.閱讀債券募集說明書,關注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
7.選擇合法證券經營機構,樹立理性投資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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